题目内容
来源: 《经济法概论》
[案例分析]

托运人宋某与南平铁路分局2008年8月31日签订了运输合同一份。约定:苹果1500箱,纸箱包装,承运人运输期限6天,到达站为沙平车站,收货人为宋某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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