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2011年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两台电力变压器,单价7495万元,共计14990万元,交货时间为2011年6月15日。2011年7月,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函称,恰逢国家重点工程某型号电抗器也近期交货,造成了交货期的冲突,由于与国家重点工程发生冲突,因此项目产品交货时间推迟。最终甲公司确认实际交货时间为2011年10月16日,实际迟延履行123天。2019年1月,乙公司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056万元。经一、二审法院审理,该案支持了乙公司的诉请。甲公司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