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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资源网《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4答案(课程号:01874)

最近更新:2023-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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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参考答案

一、拟写一份呈请拘留报告书

2014316日中午,王某提着一桶汽油出现在其所在工厂经理江某家门前。江某开门发现是王某,便问王某有什么事,王某说:“还是工资的事儿,今天你得给我个满意的答复,不然没你好果子吃!”王某一边说一边晃了晃手中的汽油桶。江某一闻到汽油味,马上返身进屋并锁上门,然后打电话给小区保安室。王某则在门外高声叫骂并将汽油泼在江某的门口。保安员赶到时,正好听见王某说“你再不出来,我就烧死你!”保安员立即将王某扑倒在地,并从其衣袋中搜出一只打火机。保安员与江某随即将王某扭送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

经审查,王某是由于对江某以其偷拿单位东西为名予以开除并拒绝给其发放201311月至20142月的工资不服且几次与江某交涉未果而意欲报复江某。

×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认为,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涉嫌放火罪,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0条的规定,呈请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刑事拘留。

王某,男,1991611日生于某市,某厂临时工,住该厂员工宿舍123号。1998年至2005+在××小学读书;2005年至2008年在××中学读初中;20125月至20143月在××厂工作。

案件承办人为许××。文书制作日期为2014316日。

附:《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二、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起诉意见书(60分)

2014410日晚上10点多钟,××公安局接到报案:××乡××村村民徐××(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很多,生命危险。凶手已经逃跑。为了及早侦破案件,抓获凶手,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勘查。

现场勘查发现,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座北朝南。屋后有块二分地的竹园,两旁都夹了篱笆障。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的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面的麦田。坝头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印,长25.8公分。在紧靠坝头的河坎上有棵小杨树,树上留有血手指印。从徐××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西边是房间,行凶现场发生在中间的堂屋。堂屋右侧有一方桌,从堂屋通往灶间的门口有一方凳,方凳边有一件未织完的毛衣。在方桌、方凳旁边的地上有一滩血,血泊中有被害者的少量头发和三截被砍掉的手指头,并有两小片受害者颅枕骨的碎骨。在堂屋中间血泊旁边的地上,还留下两处被菜刀砍的痕迹,一是刀背形成,一是刀口形成。桌腿和桌面上都有血点。堂屋两旁的隔墙上,都有许多分散的点状血迹,有的由上而下,有的由下而上,还有的是平面,血点分布较高,最高的有2.55米。后门背面有两道门闩,在两道门闩和一道门框上都留有血手指印。从方位看都属右手指印。在后门左边的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血迹。经查看,房间橱柜、缸罐等物和灶间所有东西都未翻动。堂屋方桌上的开水瓶、不锈钢锅也是原样放置。侦查人员对现场勘查情况进行了详细记录和拍照,提取了作案工具和相关物证。

受害者徐××,女,31岁,家中有两个小孩,大的10岁,小的7岁。丈夫在省地质局勘探队工作。据其苏醒后自述:发案的当天晚饭后,约8点钟左右,徐先将两个孩子安排睡下,这时听到隔壁邻居陈××喊她端洗澡水,她随后就带上门,去陈××的家里端水,并在陈的家里待了几分钟。水端回来后,她并没有洗澡,仅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关了门,就着蜡烛光(当晚停电),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毛衣。不一会儿,就有一个歹徒突然从灶间窜出来,先是在她背后猛击了一掌,随后吹熄了桌上的蜡烛,紧接着就举起刀来,在她头部乱砍。不久,徐××即昏倒在地。

法医和医生的鉴定结论和检查诊断记录证实,徐××面部被砍四刀(共缝了11针,留下明显疤痕),牙齿被砍掉两颗;头后部被砍三刀,许多头发被砍掉,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左手的食、环、小三指被砍断,属徐××被砍时用手护头所致

经过反复调查访问,公安机关侦破此案,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415日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犯罪嫌疑人朱××逮捕,关押在××公安局看守所。

原来这个犯罪嫌疑人是受害者的侄子,1998125日出生于××乡××村,系××中学高一年级学生,2013年前在××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2013年下半年到××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

410日晚,朱××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让他去,他就躲在徐××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去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喊徐××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来到徐××家的大门边的土堆旁,乘徐××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蔽在灶屋内,想偷看徐××洗澡,但徐××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是用水擦了身子,然后就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毛衣。朱××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又怕被认出来无脸见人,于是就产生了行凶的恶念。他在徐家盛米缸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蜡烛,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越是逞凶,直至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从朱××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了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血迹相符。经比对,朱××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鉴定人员出具了相应的刑事技术鉴定报告。邻居也出具了证词。

 

××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14420日决定以第104号起诉意见书将此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2参考答案

一、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起诉书(50分)

201442619时许,蔡×江(男,47岁)应约来到李×秋(女,35岁)的家中。

李×秋进厨房倒了一杯温水,并将事先碾碎的6片安眠药药片和两汤匙白砂糖一起放入杯中,搅拌均匀后,拿出来递给蔡×江喝了。蔡×江喝完水后不久便熟睡不醒。此时,李×秋便将躲藏在屋后的帮手史×山(男,30岁)叫了出来。李×秋将事先从××镇百货店购买的尼龙绳取出,挽成一个套子,套在蔡×江的颈部,与史×山各拉绳子的一头,二人用力猛拉,直到蔡×江机械性窒息死亡。接着,李×秋将蔡×江穿的西服上衣和裤子剥下,取出上衣口袋中的500元钱,自己留下300元,将余下的200元钱和蔡×江的衣裤给了史×山。李×秋与史×山合计了一番,就用李×秋家的床单和一块塑料布将蔡×江的尸体包裹了起来,里面还放了几块砖头,然后用尼龙绳扎紧。等到夜深人静约23时许,李×秋、史×山二人将蔡×江的尸体“包裹”放在一辆手推车上,李×秋在前面领路,史×山推车随后,一直推到×镇×村×水库边,二人共同用力将蔡×江的尸体沉入水中,企图毁尸灭迹。

蔡×江,男,47岁,初中毕业后在家务农一年,后到镇办鞋厂当工人,因工作积极,2011年被提升为副厂长,经济上较为富裕。蔡×江与李×秋及其丈夫赵×贤同村居住,并与赵×贤同在鞋厂当工人,经常到赵、李家串门聊天。一来二去,李×秋与蔡×江二人于2009年秋天勾搭成奸。蔡×江为了有更多的机会与李×秋一起寻欢作乐,当了副厂长以后,便利用职权“提升”赵×贤当了“营销经理”,经常让赵×贤到外地去推销产品,以方便他与李×秋通奸。蔡、李的密切来往引起了赵×贤的怀疑,虽然没有抓到真凭实据,但赵×贤还是对李×秋提出了警告,要求李×秋与蔡×江断绝来往。李×秋怕与蔡×江私通的事一旦被丈夫抓住实据,其后果不堪设想,因此提出与蔡×江断绝来往。但蔡×江不同意,还是经常来纠缠李×秋,甚至以暴力威胁让李×秋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于是李×秋对蔡×江怀恨在心,决定除掉这一“祸害”。李×秋事先购买了安眠药和尼龙绳等作案工具,并以5000元钱作报酬邀约邻居史×山当帮手,426日,李×秋趁丈夫出差之机实施了她的“除害”计划。430日,村民胡×民在水库打鱼时将“包裹”捞上了岸,打开一看发现是一具男尸,便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经侦查破案,××市公安局于56日依法逮捕了李×秋和史×山,二人对所犯罪行均供认不讳。

××市公安局认为,李×秋和史×山二人合谋,共同故意将他人杀害,并抛尸灭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予以严惩。因此,××市公安局根据刑诉法第160条的规定,于511日以第44号起诉意见书连同预审卷宗26册,将案件移送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市公安局的意见完全正确,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李×秋和史×山二人的刑事责任,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于515日以第54号起诉书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认定李×秋和史×山犯罪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作案工具尼龙绳、床单和塑料布等物证,相关证人的证言以及李×秋与史×山相互印证的供述等。

李×秋,女,19793月出生,住××市××镇××村,农民,初中文化,汉族。

史×山,男,198311月出生,小学文化,与李×秋同住××村,农民,汉族。20076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93月刑满释放.

附:《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二、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50分)

被告人刘××,男,××省××县人,26岁,19××年×月×日出生,汉族。刘××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来经人介绍于20119月到××市××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在该公司宿舍平房313号。

刘××在××公司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等领导的批评教育。20126月,刘××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20138月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

20143月,××公司发放2013年度奖金,刘××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14410日,刘××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在干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朱××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

中午12时许,刘××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时许,许××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130分许,刘××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刘××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刘××作案后逃离现场,先逃到××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发现已有公安人员堵截,随即转到××火车站,企图乘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当日晚8时许,刘××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并立即予以刑事拘留。

413日,××市公安局以×公捕字(2014)第5号提请批准逮捕书报送××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刘××.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416日,××市公安局对刘××执行逮捕,将其关押于××看守所。420日,××市公安局×公诉字(201412号起诉意见书以刘××涉嫌故意杀人罪将案件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刘××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于2014513日以×检诉字(201442号起诉书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刘××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为其辩护。

 

××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由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6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担任书记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证人×××、鉴定人×××参加了庭审活动。被告人刘××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悔恨,其辩护人王××提出被告人刘××属于激愤杀人,事出有因,希望从轻处罚。公诉人指出被告人刘××的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不仅不能从轻处罚反而应当从重处罚。法庭审理认为,××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王××提出的希望从轻处罚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法庭于2014610日作出第37号判决书,判处被告人刘××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证据有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朱××、侯××的证词、作案工具以及刘××的供述等。

《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3参考答案

一、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第二审刑事裁定书(30分)

20143月间,鲁×成得知王××家中存有假币,即与秦×浩、李×多次密谋行抢,意欲抢得假币后进行违法交易。

2014410日下午2时许,秦、李二人乘王××不在家,手持刮刀、改锥闯入王××家,对王妻威胁恫吓,并四处翻找,未找到假币,却找到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秦×浩将钱装入自己衣兜里(后与鲁×成、李×平分)。尔后秦将王妻捆绑、堵嘴、蒙头,指使李×抢走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秦×浩又强行奸污了王妻。作案后,秦、李按约定向鲁报信,并将照相机交给鲁×成。案发后,鲁×成畏罪逃离所在城市,后于2014420日被抓获拘留,押回后关押在××市看守所,422日被逮捕。秦×浩、李×于2014415日被拘留,417日被逮捕,关押在××市看守所。

201453日,××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451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法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鲁×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以李×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秦×浩、鲁×成不服第一审判决,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市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判长吴××,审判员许××、张××)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市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员刘××出庭。秦×浩的辩护人叶××、鲁×成的辩护人王××也出庭参加了审理。经过审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适当,程序合法,秦

×浩、鲁×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于2014612日作出判决,决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秦×浩,男,22岁(1991526日出生于××省××县),初中毕业,汉族,住××市×街×楼×号。

鲁×成,男,23岁(1990712日出生于××市××县),初中毕业,汉族,住××市街××厂宿舍楼×栋×号。

李×,男,20岁(1993813日出生于××省××县),小学毕业,汉族,住××市××街××楼××单元×号。

 

秦×浩、鲁×成、李×三人被捕前均系××市××厂工人,一审判决后仍关押在××市看守所。

二、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70分)

孙×杰(男,1951821日生于××省××县,系××公司退休干部,住××公司宿舍楼×栋×单元×号),与孙×林(男,198753日出生于××省××县,系××制药厂工人,住××市××街×楼×号)原系叔侄关系,20048月,孙×杰经孙×林的父母请求,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收孙×林为养子。同年91日,孙×杰将孙×林的户口由原籍××省××县××乡××村转至××市,并为孙×林找了工作。孙×林先后在××公司和××制药厂当工人。

孙×杰与孙×林的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孙×林将自己每月1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孙×杰,孙×杰则每月给孙×林200元零花钱,还给孙×林购买衣服、鞋子等物。相互照顾,关系一直较好。20105月以后,由于孙×杰与孙×林在孙×林的婚姻问题上存在分歧,双方产生了一些矛盾。20108月,孙×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了孙×杰家,自此孙×林不再将工资交给孙×杰,只是在节假日去看看孙×杰,通常还买些食品。孙×杰也不再给孙×林零花钱。

20123月,孙×杰因病住院。由于孙×杰正与其妻闹离婚,无人照顾,孙×林虽与孙×杰有了矛盾,但还是在单位请了假到医院照顾孙×杰,其间还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

201210月上旬,孙×杰与孙×林因孙×林的婚姻问题发生了激烈争吵,孙×杰声称孙×林结婚时将不给孙×林任何资助。孙×林非常生气,便于201210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孙×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孙×杰买来仅二个月价值4000余元的松下牌彩电一台搬走,想以此作为孙×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孙×杰发现后大为不满,在要孙×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的情况下,于2012112日向××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与孙×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孙×林归还电视机。

 

法院受理后,组成了由审判长张××和人民陪审员朱××、王××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孙×林提出,自己工作以后共向孙×杰交了近3万余元的工资,只从孙×杰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要求法院判令孙×杰退回孙×林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自己部分结婚所需费用,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和睦相处了6年,其间,孙×林将工资交给孙×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孙×杰负责全家生活开支,还给孙×林零花钱,为孙×林购买衣物,也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孙×林返还所交工资之理。后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但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以致引起诉讼,显属孙×林的错误。但念及原被告曾为养父子,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还请假照顾,尽了一定义务,原告在被告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故此,考虑到整个案件情况,法院于2012123日以第25号判决书作出判决:孙×杰与孙×林解除养父子关系;孙×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孙×杰;孙×杰付给孙×林3000元钱作为对孙×林结婚成家的资助。法院同时决定,案件诉讼费用6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4参考答案

一、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公证申请书(30分)

申请人郭××,女,1982820日出生于××省××县,现住××市××区××街×号楼×单元×号。

郭××20009月考入××大学中文系学习,20047月本科毕业,获得文学学士学位。

 

20047月起在××大学中文系任教,2009年被评为讲师。因教学科研成绩突出,2013年,郭××被破格评定为副教授,并授予了高级职称证书。郭××申请××市公证处对其学历、职称予以公证。(申请书制作日期为2014620日)

二、请根据下列材料,以原告委托代理人身份拟写一份代理词中的理由阐述部分(50分)

(一)案情简介

北京某电脑公司(原告、买方)与北京某外贸公司(被告、卖方),于200×年319日在北京某宾馆,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平等协商,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内容合法,手续齐全。合同规定,卖方供应买方进口游戏机8000台,每台100元,共80万元。规定履行期限为820日。逾期交货、提货一日,付违约金××××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就把货款全部付给被告。但是时至825日,卖方才迟迟通知买方提货。恰恰在此之前,即从823日起,进口关税上涨,8000台游戏机进口关税上涨额合计人民币9万元。买方接到提货通知后,当天派有关人员与之交涉。卖方认为,逾期交货非我方因素,而是由于外商发货晚了几天,我们无能为力,这属不可抗力,并提出9万元涨价款各承担一半的要求,对此,买方提出异议,双方未达成协议。

826日,买方又一次派人持提货通知单到指定地点提货。卖方竟以扣押货物为手段,胁迫买方承担半数(即4.5万元)涨价款。为此,双方发生争执,遂引起纠纷。原告不得已于当年827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起诉状摘要

1.诉讼请求:(1)合同有效,被告必须尽快如数付货。(2)被告必须依法支付违约金。

2.起诉理由:

合同有效,当事人必须履行。我国《合同法》第8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就是违法行为。

原告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无任何违约之处。被告违约事实客观存在(逾期交货),被告既然违约,就应当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根据这一法律规定,被告应按合同规定如数支付违约金。

货物涨价是在履行期限之后发生的,与原告无关,应由被告承担其后果。我国《合同法》第159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61条、第62条第2项的规定。”被告要求原告承担一半涨价款,于法无据,是毫无道理的。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被告提出“逾期交货非我因素,而是由于外商发货晚了几天,我们无能为力,这属不可抗力”。这里说的不可抗力,根本不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精神。

 

三、拟写一份刑事自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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