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1)】形考作业二:
分析案例
第一题:
【案情】
赵某,男,1989年3月出生,XX学校初一学生。
【问题】
赵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赵某点火焚烧他人房屋边的草堆,造成较大财产损失,且对公 的生命财产安全形成了严重威胁,其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赵某实施放火行为时不满 周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符合犯罪主体的成立条件,因此赵某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题:
【案情】
李某,男,45岁,农民。
李×小,男,15岁, 李某之子。
某日,李某见一群农民在他家山坡上挖树蔸作柴烧,很是生气,遂对李×小说:"咱俩从后面爬上去往下面滚石头,砸死他们几个,看他们以后谁还敢来挖."于是,父子俩悄悄爬到山顶往下面滚石头,一时间乱石飞舞,有的石头差一点就砸着人,挖树蔸人见状四处躲避。李×小见状有些害怕,便停了下来,对其父亲说:"别砸了,砸着了就麻烦了!李某边说:"怕什么?谁让他们来挖的!边继续往下滚石头。就在这时,一块石头在往下滚动的途中由于撞到一块巨石而横着飞向一挖树蔸的农民,将其击到,致使其滚落山脚死亡。
【问题】
1.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如果其行为构成犯罪,其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应当如何认定?
2.李×小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1.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李某明知自己在山坡上往下滚石的行为会造成农民的伤亡,但执意实施,造成农民死亡的后果,使他的生命权受到侵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属于应受惩罚的行为.
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为了泄愤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故意(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李某明知山坡下有许多人,而与其子一道从山上向下滚石头,会导致他人伤亡,并对其子说:"砸死他们几个,看他们以后谁还敢来挖."明确表明了他的这种放任心理.也就是对其他人死伤结果的放任——为了排泄自己心中的愤怒而自觉听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2.李×小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李×小行为时的心理态度也属于间接故意,对间接故意而言,特定的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结果的发生与否都不违背其意志,都包含在本意中,因而要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仅有行为而无危害结果时,不能认定其构成此种犯罪(包括未遂形态),只有发生了特定的危害结果才能认定构成特定的犯罪.
李×小在与其父亲一起实施了滚石下山的行为,但未造成后果,所以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