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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资源网《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作业4答案

最近更新:202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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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学(2)】形考作业四答案:

模拟考试综合练习

一、名词解释

1、质押

答: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动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权人占有该动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进,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质押物优先偿受。

2、后履行抗辩权

答: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

3、不当得利

答: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
4、名誉权

答: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平评价的权利。

5、著作权

答: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6、遗赠

答:遗赠是指公民通过遗赠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二、填空

1、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务具有特定性

2、债的履行应当贯彻实际履行原则正确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3、招标方式订立合同一般要经过招标、投标、开标和决标三个阶段。

4、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5、无因管理一旦成立,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6、人身权分为两类,即人格权身份权

7、中国专利法规定,专利可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8、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9、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0、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是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所构成的。

 

三、单项选择题

1、根据债的标的是否可选择,债分为( B

A.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B.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C.财务之债与劳务之债………………………………………………C.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2、保证人在( C )承担责任。

A.保证合同签订后…………………………………………………………B.主合同签订后

C.保证的有效期限内……………………………………………D.保证的主合同履行期限内

3、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须具备特定的方式,合同可分为( D )。

A.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B.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C.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D.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4、无效合同( C )没有法律效力。

A、在当事人拒绝履行后…………………………………………B.在当事人提出无效请求后

C.自始………………………………………………………………D.在法院裁定后

5、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人( B )。

A.不得使用公民的肖像

B.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C.不得不支付报酬使用公民的肖像

D.不得合理使用公民的肖像

6、著作财产权包括( D )。

A.发表权………………B.署名权……………………C.修改权…………………D.使用权

71993年以后批准的发明专利保护期为( C )。

A10……………………B15…………………C20……………………D30

8、从商标的构成要素来划分可分为( A )。

A.形象商标和非形象商标……………………………………B.制造商标和服务商标

C.营业商标和防御商标………………………………………D.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

9、对于侵犯商标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情节处以( B )。

A.非法经营额20%以下罚款…………………………………B.非法经营额50%以下罚款

C.非法经营额100%以下罚款…………………………………C.非法经营额200%以下罚款

10、公民立有数个遗嘱的以( D )。

A.最后一个口头遗嘱为准……………………………………………B.最后一个自书遗嘱为准

C.最后一个代书遗嘱为准……………………………………………D.最后一个公证遗嘱为准

 

四、多项选择题

1、债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ABD )。

A.债的主体的特定性……………………………………………………B.债务具时间性

C.债务具有特定性…………………………………………………D.债的客体的多样性

2、依我国法律规定抵押以的实现方式有( AB )。

A.变卖……………B.抵押物折价………C.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D.抵押物留置

3、无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ABD )。

A.返还财产…………B.赔偿损失………………C.履行合同…………………D.收缴财产

4、赠与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ABD )。

A.赠与合同发生所有权的转移……………………………………B.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

C.赠与合同为单方合同……………………………………………D.赠与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

5、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人格权包括( AC )。

A.名誉权………………B.荣誉权………………C.名称权……………………D.贞操权

6、著作权法规定,合理使用包括( ABCD )。

A.为个人研究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B.报纸期刊刊登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C.为学校课堂教学出版发行已发表的作品供教学和学生使用

D.免费表演已发表的作品

7、依照我国专利法不能被授予专利的领域有( ABC )。

A.智力活动规则………B.疾病诊断方法……C.动植物品种……D.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

8、我国商标法规定不得使用的文字、图形包括( ABC )。

A.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B.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的

C.同红十字的标志或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D. 乡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9、我国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 ABD )。

A.父母…………B.配偶……………C.兄弟姐妹…………………D.子女

10、民法通则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 AC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A.产品制造者……………B.产品检验者……………C.产品销售者…………D.产品使用者

 

五、问答题

1、债的担保具有哪些特点?

答:债的担保具有以下特点:

(一)从属性。债的担保是为担保债权而设立的,是对债权的效力的加强和补充。因而债的担保与被担保的债形成主从关系,其效力一般决定于主债的效力。

(二)预定性。债的担保是于债的清偿期限届至前设立的,而于债权不能按期受偿时才行使的,当事人于债权未届清偿期前就确定了担保的范围。

(三)可靠性。债的担保或是扩大了清偿债务人的财产范围,或是以特定财产为清偿债务人债务的保障,打破了债权人仅能以债务人的财产平等受偿的原则,从而可以确保债权的实现,因此债的担保是确保债权的可靠手段。

(四)自愿性和明确的目的性。债的担保一般是由当事人自愿设立的,而且设立担保的目的就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因此,债的担保一般是当事人为了债权人的利益而自愿设立的。

2、要约的条件是什么?

答:(一)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如不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则不为要约。

(二)须是由特定的当事人向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作用在于唤起相对人的承诺,与之订立合同。因此,要约人必定是特定,否则受要约人无法承诺。要约的相对人一般也是特定的,因为要约人应是向特定对象作出订约的意思表示。若作出意思表示的表意人没有特定的对象,而是希望他人向其发出订约的意思表示,则该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不为要约,而仅能属于要约引诱或称要约邀请。

(三)其内容须包括足以决定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要约既是订立合同的提议,就应含有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样相对方才可考虑是否接受,而相对方一旦接受,合同就可成立。如果当事人提议的内容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而是希望对方提出主要条款,则该提议不为要约,只能为要约引诱。

要约的成立条件也是要约的法律特征。

3、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答:构成一般民事责任应具备以下四项要件:

(一)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民事责任具有制裁和补偿的双重性质,由此决定民事责任的追究必须以损害的现实存在前提。
(二)行为的违法性

行为的违法性,是承担一般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处,行为人只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所谓因果关系,是客观现象之间一种内在的必然的关系。如果某一现象的出现,是因另一现象的存在所必然引起的,则此二现象之间为有因果关系。

(四)行为人的过错

行为人的过错是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所具备的心理状态,是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这标志着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所抱的主观态度。

六、案例分析

曾某有一子甲(现20岁)并有房屋六间,1995年曾某的妻子去世,1996年曾某另娶一妻丙,生有一女乙。2002年曾某去世,留有遗嘱将房产给甲,现甲和丙因争房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甲认为自己是唯一合法继承人,丙认为房产有自己的一半产权。

问:1、本案谁有继承权?为什么?

点评:本案涉及的内容比较多:(1)哪些财产是曾某的遗产;(2)曾某所留下的遗嘱是否有效?(3)哪些人是合法的继承人;(4)曾某与丙结婚的时间约六年,其房屋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学生只有在弄懂以上4个方面的内容之后,才能回答问题。

答:1、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均享有继承权,甲作为曾某的儿子享有继承权是无可置疑的,乙、丙享有继承权是因为曾某所立遗嘱无效。

2、本案如何处理?法律根据是什么?

答:本案的处理应首先分清曾某的遗产有哪些:(1)曾某与前妻共有房子六间,根据夫妻共有及继承的规定,曾某拥有六间房屋中的三间,其他三间应为其前妻所有,其前妻死后,分别由曾某和其儿子甲各继承1.5间,因而,本案,曾某所遗留的财产为房屋4.5间。

对于曾某所立的遗嘱,应认定为无效,因为曾某所立遗嘱没有考虑到作为未成年人的利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而其所遗留的房屋应作为遗产按法定继承的规定处理。

本案中丙与曾某确立夫妻关系的时间尚未满8年,对曾某的房屋不能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但其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甲、乙共同继承曾某的4.5间房屋,即甲、乙、丙每人可分为遗产为1.5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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