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作业四上
民法学(1)模拟测试
一、名词解释
1、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2、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3.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
4、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5、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6.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填空题(每空1分,共23分)
1.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三个要素。
2.民法通则规定_16周岁_以上_不满18周岁__的公民,以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从__成立时__产生,到__消灭时____终止。
4.货币是固定地充当__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具有特殊作用的种类物。
5.我国民法是调整__平等主体__的公民之前、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_人身关系_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_的原则。
7.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1)不可抗力_(2)其他障碍。
8.传统民法将他物权分为_用益物权_和担保物权_。
9.财产所有权合法取得的方式可以分为_原始取得__、继受取得__。
10.房屋典权是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出典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_收益_的权利。
三、选择题
1、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A、C)。
A、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B、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D、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张某不习水性,不慎落水急忙呼救,杨某经过,要求张某付1万元人民币方救张某,张无奈同意付钱,杨某遂将张某救上岸,其要求付钱的行为是(B、D)
A、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B.无效的民事行为C、可撤销的民事行为D、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3、《民法通则》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B、C)。
A.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B.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C.代理人负连带责任D.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4、某甲将一台彩电赠给某乙,该项民事法律行为属于(C)。
A.诺成性法律行为B.要式法律行为C.单务法律行为D.单式法律行为
5、根据物权法原理,下列行为中属于财产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根据是(A、B、D)。
A.没收B.劳动生产C.赠与D.取得孳息
6、下列物中,属于有价证券的是(A、B、C、D)。
A.股票B.支票C.本票D.发货票
7、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处理相邻关系中,应遵循的原则有(A、B、C、D)。
A.公平合理B.团结互助C.有利生产D.方便生活
8、下列(A、B、C、D)属于国家所有权的客体。
A.矿产B.森林C.军事设施D.广播设施
9、动产物权包括(A、B、C、D)。
A.动产所有权B.留置权C.动产抵押权D.以国库券作抵押
10、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A、B、C)。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C.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D.违反合同约定不付货款的
四、问答题(每小题7分,共21分)
1、民事法律处行为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答: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四项有效条件:⑴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⑵意思表示真实;⑶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⑷符合法定形式。
2、财产所有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答: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特征:⑴财产所有权具有内容上的完整性。它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个方面的权能于一身;⑵财产所有权具有权利主体的特定性。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所有权人;⑶财产所有权具有相对义务人的不特定性。相对义务人是除所有人之外的任何不特定的民事主体;⑷财产所有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可依法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妨碍或侵害,任何财产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⑸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财物。不包括行为和智力成果等
3.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是什么?
答: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是:⑴依法成立;⑵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⑶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⑷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案例分析(分析)
刘某因妻子有病急需用钱,委托李某代其出卖在原籍的三间房屋,李某接受委托,将房屋卖给王某。王某与李某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李某明知廉价,但也有意让王某占便宜,王某向李某表示,事成后愿意赠李500.李写信将其出售房屋之事告诉刘某。刘由于不知当地房价,又过于相信李,,即复信同意,并委托李代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李将房款汇给刘。王某卖房后,即申请拆除翻建。房屋拆除后,刘得知王与李相互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表示房屋已经拆除就算买了,但要王与李赔偿其损失。王称筹建房屋,目前俺没钱,李较富裕,刘即要求李某负责赔偿他的全部损失。
问:李某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有何法律依据?刘某损失应由谁赔偿?能否要求李某全部赔偿?为什么?法律依据如何?
答:1、李某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王某是行使代理权。
2、李某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活动,该行为无效。
3、因为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李某和王某串通,故意压价,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因此,李某所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4、刘某同意在房屋被拆后卖给王某,不是李某行为有效而是所有人直接意思表示,刘有权要求王某王某、李某赔偿损失。王某没钱,刘某要求李某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合法。
5、王某和李某共同造成刘某的损失,刘有权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全部权利。因为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