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所有资源 > 《民法学(1)》资源 > 电大资源网《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作业2答案

电大资源网《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作业2答案

最近更新:2020-04-21
1122

 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作业二

课堂讨论题:

1.公平、自愿原则

1、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平原则实际上是社会主义商业道德规范,也是从事公正交易和公平竟争的准则。如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该根据公平原则,使案件的处理既符合法律,又做到公平合理,特别是在缺乏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司法审判人员更应该本着公平原则,按照公平和正义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切实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2、自愿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其真实意志,并给予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一定的意志自由,当事人有权利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决定是否参加或不参加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决定是否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当然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志从事某种活动,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我国民法在确立自愿原则的同时,也要求对民事活动当事人的意志自由进行必要的干预,以达到微观搞活与宏观控制的协调一致,避免和克服市场的消极作用,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

2.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其内容具体体现为:

1)任何当事人要对他人和广大消费者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

2)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充分并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加损害于他人;

3)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应以诚实信用的方式履行义务,对于约定的义务要忠实的履行,那种见利忘义、掺杂使假、欺诈蒙骗以及不讲信用、擅自撕毁合同的行为,都严重地违背了诚实作用原则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活动的基本规则,是协调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障市场有秩序、有规则地运行的重要法律原则。

(请结合社会实践谈谈你对上述民法原则的看法和现实意义病写出你和同学的各自观点。并将你的观点发表在http://www.open.edu.cn民法学(1)课程论坛教学活动论坛中)

重要提示:本站不支持微信或苹果手机充值及下载,为了避免下载出错,请用电脑访问下载资源
《民法学(1)》其他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