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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资源网《劳动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2答案

最近更新:202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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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学】形考作业二:

第二部分;小论文:

可按照自已的学习情况,选择有关章节内容写作,题目自定。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追溯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建立,可从上一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当伴随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开始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时,迫切要求改变原来的群众来信方式处理劳动争议的模式,转而以更加法制化的手段来替代。1985年与国营企业用工制度改革同步确立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可由调解机构、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管辖的体制;19877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确立了劳动争议一调、一裁、两审,仲裁为诉讼前置程序的基本体制;19937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建立和完善了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1994年《劳动法学》颁布之后,不仅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纳入了劳动法学的法律体系,而且更具体明确地规范了劳动争议的范围和内容以及处理的实体方法。应当说《劳动法学》的颁布和实施,为全面建立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系铺平了道路。

通过几年来的司法实践,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为处理解决劳动制度改革以来的大量劳动争议发挥了不可磨灭的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特别是国有企业劳动制度改革的深入,劳动争议的数量不断增加,争议的内容和程度也越来越复杂,我们的劳动争议调处体系开始出现不相匹配的节奏,而且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显突出。所以进一步推进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又成为我们所面临的一项重要的工作。

回顾历史、展望未来,本文试图对作为劳动法学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有关改革问题,提出一些浅薄的建议:

一、关于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改革问题。

根据现行立法,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虽然它充分地体现了企业内部的民主,但仍无法作为化解劳动争议的有效法律途径,调解结果虽目前公认具有合同的效力,对劳动关系当事人有一定的合同约束力,但却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执行力,可以说调解是法律程序外的程序。

第二类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它同样存在着与形式发展不协调的因素,如行政性过强、程序规定较粗框、重要规则缺失等,这越来越让人感到完善制度、丰富处理程序的紧迫感。

第三类是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的两级审判体系,对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后的大量劳动争议承受着一次再一次的重复审判工作,使处理劳动争议的审判人员疲于应付不断增加、大量积压的劳动争议案件。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从数量到受案范围都在不断变化增加,积案是目前条件下不可避免,也无法有效排解的无奈结果。

笔者认为,从社会保险的现状分析,应客观地理解和看待对涉及社保争议案件定性的问题。从法体上说,涉及国家权力、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关系为公法范畴,核心体现在行政法律关系上;而涉及公民或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属于私法范畴,核心体现在当事人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置。劳动关系从渊源上和广义上讲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特殊关系,它虽然表现为大量的国家和社会关系的介入,但在代表劳动法学律关系主流的劳动合同关系上,平等自愿的原则是主流。社会保险关系具有从私法向公法转变的表象:首先,在传统的劳动保险体制中,国家虽然以立法确定了社保关系的强制性,但社保费用支付和享有的关系在企业内部循环,企业在自生自灭中顽强挣扎;而实行社会统筹的新型社保关系是在打破人力资源企业所有制的前提下,实现了社会资源的共享,彻底突破了一家一厂的框框。其次,劳动保险体制下,争议的处理虽可依靠政府的调处,但问题的消化完全局限于企业内部;社会保险制度下,政府机构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身份介入社保费用征缴关系,并以行政权力为保障直接干预社会保险的关系,成为社会保险关系的主导者。

笔者认为在劳动法学的新体系中,应将社会保险关系从普通的劳动契约关系中摘出,而转入由行政处理为主的劳动行政关系,(我认为这仍属于劳动法学体系,仅仅是劳动法学的特性,而非建立独立于劳动法学的另外的法律部门或将其并入现有的其他法律部门,此问题容日后再论。)在现行的以平等劳动关系为主体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不再以劳动(合同)关系的附随关系受理社保争议案件。

二、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组成结构的调整问题

目前社会普遍反应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行政特征过强,这是因为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基本建立在各地劳动行政机关之下,隶属劳动行政机关的行政领导。劳动争议的常任工作人员,包括许多仲裁员均来自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形成了固有行政机关工作作风。笔者认为,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同时充分体现自愿、中立、公平、公正的原则。从国内外的成功经验看,淡化处理机构的行政性、突出其民间性有利于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社会威信。在组成调处机构的成份上,笔者认为应彻底改变目前以政府主管行政机关唱独角戏的局面,充分引入三方性的原则,尤其是加强工会和企业行业协会的作用。引入三方协商机制是国际潮流,也是被实践证明的有效方法,摆脱行政体制的束缚不但不会削弱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社会功能,还会因其转向社会化而扩大社会影响,赋予其更强的生命力。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社会化,将会吸引大量的社会精英进入劳动争议调处工作队伍,从而从阶段工作上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使裁审体制相对分离是国际潮流、经济发展的潮流,也是节约社会成本的必经之路。尽管在当前立法和司法体制上还没有一套适应这种制度的有效组织结构和管理方法,但如果能够远瞻社会发展,尽快建立和完善这一体系尚为时不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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