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思想史】形考作业四:
简述朱熹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影响。
见指导书156页
简述理学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影响。
见指导书156页
试论述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哲理化对封建社会后期法律实践活动的影响。
见书387——389页
简述王安石“三不足”的变法理论。
北宋王安石实行变法的理论基础,即”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
(1)在王安石变法时,许多守旧派纷纷以天变为依据,认为灾异是上天对新法的惩处。王安石认为,天人了无相关,”天变不足畏”,不能将新法与天变牵强附会。
(2)守旧派又以祖宗之制为依据,攻击新法违背圣人之道。王安石认为,法应随时而变通,以安国安民为目的,不能照搬成法,故”祖宗不足法”。
(3)守旧派又以人言可恤阻止变法,认为新法违背人意。王安石认为,立法不应以人言为准则,只要利国利民,”人言不足恤”。
”三不足”表现了王安石变改旧制的决心,同时也是对中国古代变法理论的发展。
简述王安石“大明法度,众建贤才”的主张。
见指导书170——171页
简述范仲俺的立法、司法主张。
见指导书168——169页
简述耶律楚材以儒术治国的主张。
见指导书
简述黄宗羲对封建君主及其“一家之法”的批判。
见指导书189页
简述王夫之“趋时更新”的法律时变观点。
(1)王夫之认为,法律与整个国家制度一样,是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发展的;
(2)法律“趋时更新”是不以任何人决心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法制的以新代旧是社会发展的历史规律所决定的;
(3)王夫之通过对“圣法不可变”的正统论的否定,以论证法律的“趋时更新”;
(4)王夫之揭示出“有定理而无定法”的规律,深刻论述了改革旧法的必要性和法律“趋时更新”的前景。
论述黄宗羲“学校议政”的思想观点。
1)黄宗羲《明夷待访录》的《学校》篇提出了“学校议政”的思想观点,这是近似于近代议会政治的设想。
(2)他认为学校不但是培养人才的地方,也应该成为监督政府的机构。他主张国家的行政、外交、军事等都要参考学校的意见。
(3)黄宗羲还认为学校的校长有与宰相同等的权力,可以监督君主和大臣的行为;
(4)“学校议政”是其民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封建君权的重要突破。
论述黄宗羲具有民主因素的“法治”理论。
见指导书187——189页
第五次作业:
简述龚自珍“不拘一格降人材”的思想。
见指导书203页
简述魏源“师夷长技以制夷”的主张。
见指导书206页
试论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的变化和近代地主阶级改革派的法律思想。
见指导书201页
简评《资政新篇》中的法律思想。
见指导书216——218页
简述曾国藩维护纲常名教的主张。
见指导书224页
简述张之洞“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主张。
1)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张之洞所谓的“中学”是指以孔孟之道为核心,维护三纲五常的儒家学说,这是不能变、不可变和不许变的。张之洞把“法制”划入可变之列,但他所说的“法”或“法制”并不包括封建的基本制度,不是说封建的基本制度、基本法制可以变,可以用西方的资产阶级法制来取代。因此在强调“中学为体”的同时又提出“西学为用”,即“西学”只能为“中体”服务。“中体西用”原则表现在法律主张上,就是坚持维护以纲常名教为本的旧法律;同时要求用变形不变质的方法整顿旧法律,“采西法以补中法之不足”。
(2)整顿中法同,采用西法。整顿中法主要为改革刑狱,他提出除讼累、省文法、恤相验、省刑责、重众证、改罚缓、修监羁等措施;他还建议清政府采用西法,聘请西方名律师,博采各国法律,为中国制定矿律、路律、商律以及交涉刑律。
(3)“法律本原实与经术相表里”。张之洞认为“经术”即四书五经中的纲常名教是全部法律精义之所在。法律是表即形式,经术是里即内容,法律受经术决定并为经术服务。
简述曾国藩的礼刑观。
见指导书224——225页
试论述洋务派的产生及其法律思想。
洋务派形成于1856年至于1860年的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见指导书227——228页
简述康有为的“托古改制”的法律思想。
见指导书235-——236页
简述梁启超“三权之体皆莞于君主”的三权分立说。
(1)梁启超借用西方资产阶级倡导的“三权分立”原则,结合我国情况,创造了他自己的三权分立说,即由国会行使立法权,由国务大臣行使行政权,由独立审判厅行使司法权。
(2)他把统一三权的统治权称为“体”,是不可分的;由国会、国务大臣、审判厅分别行使三权称为“用”,这是可分的,即所谓“三权之体皆莞于君主”。
(3)这就是说,君主立宪与君主专制的“体”是完全相同的,君主享有最高的权力,所不同的是“用”,即在三权的使用上,立宪政体对君主有某些限制罢了。
简述谭嗣同冲决一决封建“网罗”的主张。
见指导书240——241页
论述梁启超实行法治、兼重人治,法律、道德“相须为用”的主张。
见书本541——542页
试论述 资产阶级改良派的法律思想。
见指导书234——235页
简述清末礼法之争中礼教派与法理派的主要观点。
见指导书256页
简述沈家本“法贵得人”的主张。
(1)沈家本认为有了好的法律,还要有好的执法这人,才能推行资产阶级法治;
(2)所有国家官吏,上至中枢长官,下至百里长吏,皆宜知法;
(3)“治狱乃专门之学,非人人之所能为”,司法官吏应具有专门学识,才能用任自己的工作;
(4)设置律学博士,教授法学。沈家本认为,律博士一职十分重要,不可或无。
(5)为了培养法学专门人才,就应设置培养法学人才的专门学位,他奏请成立的法律学堂,是我国近代最早成立的第一所高等法律学校。
简述沈家本的以法治国论。
见指导书253——254页
论述沈家本“会通中外”兼采中西的主张。
见无线电导书252页
试论述先秦礼法之争与清末礼法之争的异同。
(1)先秦礼法之争是在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过程中产生的,是代表奴隶主贵族阶级的礼治与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法治之争。先秦儒家代表新老贵族,维护礼治。法家代表新兴地主阶级,主张法治,因礼法之异而爆发论争。(3分)
近代礼法之争是在封建社会解体的过程中形成的,是封建地主阶级的法治观与资产阶级的法治观之间的冲突。礼教派代表封建地主阶级,法礼派代表资产阶级,理法之争是封建地主阶级与资产阶级要求制定什么样的法律的争论。(3分)
(2)先秦礼法之争是”儒法之争”,两派争论的焦点是究竟应该以奴隶主贵族的传统的”礼治”来治理国家,还是以新兴地主阶级的”法治”来治理国家。(3分)
近代礼法之争是修订法律,即立法中的争论,实际上是”法法之争”,礼教派和法理派都主张制定新律,但在礼法的指导方针上却有重大分歧。礼教派主张以”礼”为指导的封建法律思想来指导立法,法理派主张以资产阶级法理来指导立法。”礼”是法典化的礼,是写入封建法典中的,维护宗法家族制度的礼法;”法”是资产阶级的法礼。两派争论的焦点是在礼法时是用封建礼教,还是用资产阶级的法理来指导立法。(3分)
(3)先秦法家用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法治”来反对代表奴隶主贵族的儒家的”礼治”、”德治”和”人治”。(1分)
清末法理派用资产阶级的法理反对封建法典的纲常名教立法宗旨。(1分)
(4)先秦礼法之争的结果是法治理论暂时取得了胜利,秦国依法家的法治理论为指导建立了强大的秦王朝,统一了中国;(1分)
近代礼法之争的结果是以法理派的退让和妥协而告终的,新律中不断加入了有关纲常名教的条文。(1分)
(5)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清末法典化的礼是从先秦传统的礼发展而来的。因此,两次礼法之争的历史一脉相承的。两次礼法之争都在中国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先秦礼法之争导致了秦王朝统一中国;近代礼法之争导致了中华法系的瓦解。(2分)
简述资产阶级革命派法律思想的内容及特点。
见指导书263——265页
简述孙中山三民主义的立法指导思想。
见指导书265——266页
试评孙中山的“五权宪法”和“权能分治”主张。
孙中山所谓”五权”就是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五权分立”为基本内容的宪法就成为”五权宪法”。”五权宪法”的核心是把政权和治权分开,由人民掌握”政权”,政府实施”治权”。”治权”相对于”政权”称作”能”,故又称”权能分治”。(3分)
”五权宪法”是近代具有中国特色的资产阶级革命民主主义宪法学说。”五权宪法”的精华是”直接民权”。”直接民权”的思想使”五权宪法”超出了三权分立的政权结构模式。三权分立的最高原则是制衡。”五权宪法”则是权能分立,其目的是保障人民主权;前者是代议制的间接民主,后者是”直接民主”,实行”全民政治”。因此”五权宪法”作为一种政治方案和宪法原则,实际上是具有资产阶级为领导的由小资产阶级及工人、农民等联合专政色彩。(3分)
”五权宪法”是一种空想,具有局限性。表现在:
(1)国家本是一个整体,国家权力本是一个整体,国家机关的分工不等于分权,孙中山却以为”五权宪法”、”权能分治”,可以实现直接民权不免过于幼稚。
(2)”五权宪法”受孙中山世界观的限制,他把权与能的关系比作阿斗与诸葛亮的关系,从而在理论上和实际上置”治权”与”政权”之上。
(3)”五权宪法”的实现必须经过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时期,这固然边线孙中山对现实的一定清醒,但其理论基点却是由于资产阶级脱离人民所造成的阶级局限性和唯心的历史观。
(4)孙中山不能明确认识近代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帝国主义与中华民族、封建主义与人民大众的矛盾,纵向超越革命阶段,幻想建立”万能的政府”等,这就使其不能不陷入搞主观社会
概述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历史形态。
中国传统法律的形成分三个阶段:
1、“礼治”形态,作为一种思想,开始于。。。。。。。。。。。。。。
2、“法治”形态,这一思想起源于。。。。。。。。。
3、“礼法合治”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