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思想史】形考作业二:
1、论述西周“明德慎罚”的思想。
(1)“明德慎罚”思想是周公等西周统治者在吸取商代因“重刑辟”灭亡的教训后提出的。所谓“明德”,是指要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治;而“慎罚”是谨慎用刑,反对滥杀无辜;
(2)“明德”要求统治者本身要严于律己,勤于政事,不可骄奢淫逸;要了解小民的疾苦,并对症下药;必须重视小民的力量,适当满足他们的要求;其实质是奴隶主贵族由于“平易近民,民必归之”,才可以长久地“保享于民”,从而实现统治者自身的利益;
(3)“慎罚”的主要内容是:①对罪犯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②反对族株连坐,主张罪止一身;③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④刑罚适中。
(4)周公的“明德慎罚”说,虽然只是适应当时政治形势的一种权宜之计和作为维护其统治的一种手段,但在当时却是一种先进的理论,起过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它对后世的立法和司法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2、周宗法制的内容是什么
答案见指导书18页第3题
3、试述西周宗法礼制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特征
答:西周初期,奴隶主贵族为了巩固和加强他们的统治,相传“周公制礼”,实行礼治。
(1)礼治的基本原则:周公所制之礼,即“为国以礼”,是维护宗法等级制的工具。它严格维护着奴隶主贵族所享有的各种特权及其内部上下等级之间的秩序。它始终贯穿着这样几个原则,即“亲亲”和“尊尊”。“亲亲”就是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必须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就是要求奴隶和平民服从奴隶主贵族,不得违抗;下级贵族服从上级贵族,所有贵族服从周天子,不许犯上,不得僭越。周公倡导“亲亲”和“尊尊”,实际上是要维护王权和族权的统治。
(2)礼治的基本特征:礼和刑都是奴隶主贵族的统治手段,但它们所适用的对象各有所侧重,即“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谓“礼不下庶人”是指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规定所享有的各种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所谓“刑不上大夫”,就是说,刑罚的锋芒是指向劳动人民的,而不是指向奴隶主贵族。礼与刑在适用对象上虽有所不同,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原则是相对的。礼所规定的义务,庶人必须无条件地遵守;个别奴隶主贵族严重危害奴隶主阶级的整体利益时,如“犯上作乱”、“放弑其君”、“不孝不友”、“贼杀其亲”等,也要处以刑罚。当然,即使用刑,他们也常常享受各种特殊照顾。
综上可知,无论“亲亲”、“尊尊”,还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都是西周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它们对西周社会和国家政治生活起着极大的作用.
4、简述管仲对周礼的改造
答:(1)管仲打着“尊王”即维护周天子的旗号,“挟天子以令诸侯”,以“尊王攘夷”和维护周礼为名,建立齐国的君主集权制和霸主地位。
(2)管仲突破了“礼不下庶久,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强调“万物待礼而后定”,用礼来教育和引导民众;同时用削夺封邑的方法打击分封制贵族,加强诸侯的权势。
(3)管仲打破了“亲亲”的宗法原则,任用贤能。在管仲的辅助下,齐桓公把任贤作为一项最基本的国策,下令基层官吏定期地“进贤”,同时制定了“三选”制度,即第一年试用评定,第二年考察任命,经过一个阶段的考察之后再委以重任。管仲从平民到贵族,布衣为相,本身便是打破任人唯亲的典型。
(4)管仲批判“刑不可知”和轻视法度的旧传统,主张以法令作为人们的言行的准则,以公开的法律作为标准,用赏赐以资鼓励,用刑罚纠正偏颇,要求重视法令的作用。
5、简述管仲“作内政而寄军令”的改革主张。
答案见指导书24——25页
6、简述邓析的“不法先王,不是礼义”的主张。
“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是邓析主张改革,反对周礼的理论基础和思想主旨。邓析的“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明确宣告:“先王”及其“礼义”并非不能改变,(“先王”的所作所为、“礼义”的宗法原则不是千古不变的教条。先王的礼义法令是可以批评、可以否定、可以废弃的。既然如此,从现实出发制定新法,便是必然的、正当的。
7、简述子产和邓析法律思想的区别。
子产和邓析都属于春秋时期郑国的革新派,他们有共同点,但是其显著区别在于对待周礼的态度。子产实行的“铸刑书”、“制立赋”、“作封洫”等都是以符合礼义为依据的,同时还遵循着先王的名义,在形式上还没有突破礼义宗法的束缚。但是邓析“不法先王,不是礼义’’的思想却明确宣告了意图打破传统旧思想的羁绊,即先王不值得效法,扎入不一定正确。
8、试述子产铸刑书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的重要意义。
(1)子产于公元前536年“铸刑书”是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法律改革,开创了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也可以说是世界历史上的首创;
(2)它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第一次肯定了公布成文刑法的“合礼合法”,标志罪擅断思想的动摇和法治思想的出现。子产在思想上使过去的礼刑相分走向礼刑统一,把公布成文法说成是礼治的体现,是其贡献;
(3)它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明确肯定了法律对于限制贵族特权的重要作用,为法家“一断于法”的理论创了前提。
9、小论文
自己按要求完成
10、简述先秦儒家对西周以来的“礼”“德”思想的继承和改造
见书44——50页
1、”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1)将礼说成根本的国家制度,确立和维护统一的贵族政体和君臣等级秩序的制度。礼作为国家根本制度成为法律的核心和渊源,其地位形同于现代的宪法。
2)强调”齐之以礼”,把礼的实行范围扩大到民间。这是对于西周”礼不下庶人”原则的重大突破。
(3)以”举贤才”补充周礼的”亲亲”原则,变传统的”任人唯亲”为”亲亲”前提下“尊贤使能”,从而否定了传统的”世卿世禄”制度。
(4)将礼视为”五伦”原则的条文化、制度化,即处理君与臣、父与子、夫与妇、兄与弟、朋友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用礼来确定“亲疏”,区分”同异”,辨别”是非”。儒家赋予”五伦”以国家强制性即具有法律的意义。
A以”五伦”为中心,强调”正名分”
B以家族为本位,强调”孝”、”忠”
C以等差为基础,强调”别贵贱”
2、”为政以德”的德治论
(1)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认为”德”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民力的主要方法。
(2)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主的权力,高于国家及法律,是执政、司政的指导方针。
A德刑并用,以刑辅德
B注重教化,以德去刑
C恤刑慎杀,先教后刑
11、评述“导之以德,齐之以礼”。
答案见书50页
12、孟子的“仁政”学说。
孟子继承和发展了孔子的德治思想,发展为仁政学说,成为其政治思想的核心。他把“亲亲”、“长长”的原则运用于政治,以缓和阶级矛盾,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长远利益。
孟子把伦理和政治紧密结合起来,强调道德修养是搞好政治的根本。他说:“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后来《大学》提出的“修齐治平”就是根据孟子的这种思想发展而来的。
孟子把道德规范概括为四种,即仁、义、礼、智。同时把人伦关系概括为五种,即“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
孟子哲学思想的最高范畴是天。孟子继承了孔子的天命思想,剔除了其中残留的人格神的含义,把天想象成为具有道德属性的精神实体。他说:“诚者,天之道也。”孟子把诚这个道德概念规定为天的本质属性,认为天是人性固有的道德观念的本原。
13、荀子德“法数”、“法义”、“类”的概念及其在法理学上的贡献
注重对法进行理论上的分析,是荀子论法的特点,也从而促进了古代法理学
的发展。荀子明确提出了”法义”、”法数”和”类”三个重要的法学概念。他认为运用法
令时,不仅要了解”法之数”(即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更重要的是把握”法之义”(即基本原理、精神实质)。荀子认为”法义”是”法数”的指导,”法数”是”法义”的体现,没有”法义”的指导,无论”法数”多么详细,条文多么具体,也会产生”临事必乱”的结果。荀子还指出法令不能包容一切,必须以”类”(案例类推)作为”法数”的补充;”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听之尽也。”精通”法义”。严守”法数”,”类“补充,有了这三个方面,执行法令才能运用自如。
提出并区别法义、法数、类三个概念,是荀子对古代法学的一个重要贡献。
14、荀子的“有治人,无治法”的思想。
荀子继承孔孟人治的思想,强调统治者个人的作用大于法律。他认为:
1、”有治人,无治法”,决定国家治乱兴亡的是充当统治者的人,而不是法令。有了良法而国家仍然混乱的情况是存在的;但是没有有君子的治理而国家和混乱的情况。所以治乱的关键是人,即统治者,而不是法。只有善于治国的人,没有善于治国的法。
2、法是人制定的,作为统治者的人决定着作为国家制度的法律的好坏。荀子认为治理好国家应从法律开始,但法毕竟省人根据礼义原则制定出来的。因此治理好国家的关键是”人”不是”法”,有了好的统治者才能治理好国家。
3、 法要靠人来掌握和执行。荀子认为”法不能独立,类不能子刑,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
4、 法律不能随实际情况而变化,要靠人的灵活性和应变性弥补法律的不足。法律不能包罗万象,但如果有“君子”,即使遇到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君子也可灵活处理。
荀子所说的”君子”在道德伦理上讲,是指精通礼义、品德高尚的人;在政治义上讲,则是君主的代名词。因此”有治人,无治法”实际上是将封建君主放在封建法制之上,将一切权力交给了君主。所以,荀子的人治,实质是提倡封建君主专制。
15、试述先秦儒家法律思想中的“礼治”、“德治”、“人治”的基本内容。
答案见书44——53页
1、”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1)将礼说成根本的国家制度,确立和维护统一的贵族政体和君臣等级秩序的制度。礼作为国家根本制度成为法律的核心和渊源,其地位形同于现代的宪法。
(2)强调”齐之以礼”,把礼的实行范围扩大到民间。这是对于西周”礼不下庶人”原则的重大突破。
(3)以”举贤才”补充周礼的”亲亲”原则,变传统的”任人唯亲”为”亲亲”前提下“尊贤使能”,从而否定了传统的”世卿世禄”制度。
(4)将礼视为”五伦”原则的条文化、制度化,即处理君与臣、父与子、夫与妇、兄与弟、朋友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用礼来确定“亲疏”,区分”同异”,辨别”是非”。儒家赋予”五伦”以国家强制性即具有法律的意义。
A以”五伦”为中心,强调”正名分”
B以家族为本位,强调”孝”、”忠”
C以等差为基础,强调”别贵贱”
2、”为政以德”的德治论
(1)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认为”德”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民力的主要方法。
(2)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主的权力,高于国家及法律,是执政、司政的指导方针。
A德刑并用,以刑辅德
B注重教化,以德去刑
C恤刑慎杀,先教后刑
3、”为政在人”的人治论
(1)孔子和孟子从统治方法角度来论证,政治是个人道德的扩大,因此强调执政者在治国中的决定作用。
(2)荀况着重对人和法的相互关系进行分析,强调人起着决定法的作用。
(3)”人治”是”德治”和”礼治”的派生,以”德治”和”礼治”为其主要内容。
A圣贤决定礼法
B”身正”则”令行”
C法先王,顺人情
16、评析孔子仁者“爱人”说。
答案见书56——59页
要理解孔子的思想,首先要理解他提出的”仁”这个概念。孔子对”仁”的理解很多,而且往往因人而异,各有所指,其含义宽泛多变,令人难以把握。但总的来说,”仁”可以理解为最高的道德标准。一方面,孔子把”仁”看成是最完美的伦理道德。他强调君子时时刻刻都不能违背“仁”的要求,无论遇到什么情况,在任何场合都要坚持”仁”。另一方面,孔子把他认为的一切美好的品格,全都包容在它的”仁”之中。“仁”的基本精神是重视人,人的基本含义是”爱人”。将”爱人”用于处理家庭关系,就是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用于处理政治关系就是”君使臣以例,臣事君以忠”。
从仁与礼的关系上看,(1)孔子以仁来充实礼,认为周礼是最完善的伦理规范和制度,而仁则是最完美的伦理观念和品德。(2)仁是礼的精神实质,礼是仁的形式表现,一个人只有具备了人才会有违背礼的行为。反之,如果一个人的言行违反周礼,那么就表明了他的“不仁”。这样,守礼与非礼便成了衡量仁与不仁的标准。
总之,以”爱人”为中心,以孝悌为根本,以”克己”,”克恕”为手段,以恢复和完善礼治为目的,这就是孔子”仁”的实质内容,也是他的法律观的主要结构。
17、为什么说荀子的法律思想具有儒法合流的特点?
先秦儒家从荀况开始由主要代表封建贵族转向为新兴地主服务。荀况适应战国末期的新形势,对孔子的思想采取批判继承的态度,而与孟子确存在着明显的对立。比较起来,荀况不死守”仁”、”礼”,也不排斥法家。他以”礼”为基础对法家之法进行批判性地吸收,并在吸收中改造了孔孟之礼。因此,荀况思想的主要特征与贡献是治礼、法于一体,使儒法两家趋于合流。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1、荀况认为礼、法起源于两种前提:一是人类为了生存和战胜自然,必须要组成社会,即”能群”;组成社会以后,还要必须有”分’,即区别职业和等级。礼法就是为了”明分使群”而产生的。二是人性恶,为了避免因为人性恶所造成的恶果,必须对人进行改造,即”化性起伪”。”伪”指的是后头的认为作用。圣人和礼法是为了”化性起伪”改造恶性而产生的。
2、引法入礼,礼法结合。他引法入礼,将体现贵族利益的旧礼改造成为维护封建官僚等级制的新礼,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以”明分使群”的礼法起源论论证封建官僚等级制度的必要和合理。荀况的”明分”实质就是要确立体现封建等级名分的新秩序。二是强调礼的实质和作用在于”分”、”别”,即区别等级。使高贵与低贱有等级,尊长与卑幼有区别,财产多少与之相适应的制度。荀况吸收了法家论法的方式,也将礼比喻为规矩、度量那样的客观标准,并赋予以国家强制力。三是突”礼”的客观性、强制性和制度性。四是主张以礼”举贤能”,确立官僚制度。荀况否定”世卿世袭”,但并不反对宗法等级。
3、”隆礼重法”,教化与刑罚并用。荀况论”礼”较孔孟多,把”礼”的地位抬得最高,同时,他也爱谈”法”,对”法”最为重视。荀况提出的”隆礼重法”两手并用的方针,要求将”礼”的基本原则法律化。礼与法在实际中的应用,表现为教化与刑罚的结合,先教后刑。他分别地将”不教而诛”、”教而不诛”、”诛而不教”的后果进行了具体的分析。
4、重视”法义”,严格执法。荀况区别了”法义”、”法数”与”类”。法义即法的基本原理;法数就是具体的法律规定;类即案例类推。三者的提出是荀况对于古代法学的一个重要贡献。在礼的指导下,荀况主张加强法制,要求严于执法,罪刑相称。具体措施包括公布法令、杜绝私情;严格执法,信赏必罚;赏当贤,刑当暴,罪刑相称;主张废除族刑;主张以重刑惩恶。
5”有治人,无治法”的人治思想。”有治人,无治法”,决定国家治乱兴亡的是充当统治者的而不是法令。法是人制定的,作为统治者的”人”决定着作为国家制度的”法”。法要靠人来掌握和执行。法律不能适应实际情况的不断变化,要靠人的灵活运用和当机立断。
18、简述“一同天下之义”的法律起源论。
答案见指导56页第5题
19、简述墨家的法律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的主张。
答案见指导56——57页
孔子的”礼治”奠定了”义务本位”观念的基础。但是,墨家站在劳动人民的立
场上,坚决反对”礼治”的宗法特权,在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为劳动人民争权利的
要求,认为”为民兴利”的主要表现,就是以法律政令确认和维护劳动者的生存
、财产和参加政治的权利。
首先是生存权利。劳动是人类的生存之本,是物质财富的来源,不劳动者没
有资格生存。
其次是财产私有的权利。墨家认为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坚决反对占有他人的
劳动果实,要求法律制裁这种”不义”即不合法的行为,反映了小生产者保护劳动
成果和财产所有权的强烈愿望。
再次是”农与工肆之人”参与政治的权利。墨翟反对贵族专政,针锋相对的提
“尚贤”,主张以”义”作为标准选任”贤者”来治国理政,取代旧的”亲亲”原则。
为此,墨翟提出了一些著名的论断,如:”不党父兄,不偏富贵”;”故官无
常贵而民无终贱,有能则举,无能则下之。”显然,”不党父兄,不偏富贵”是针
对周”亲亲”、”尊尊”原则的否定,要去把劳苦大众从贵族专政的桎梏之下解放出
来;而”故官无常贵而民无终贱,有能则举,无能则下之。”的口号,则破天荒的
表达了庶民阶级参加政权和提高社会地位的强烈要求。墨子力图使平民在政治上
享有与贵族平等的权利,因而公开宣告:当官的绝不可能永远富贵,老百姓也决
不会永远安于贫贱。
20、简述墨家处理国家关系的准则。
答案见 指导书57页
21、儒家的仁者”爱人”和墨家”兼相爱”的区别
孔子将”仁”作为道德、人格的完美极至,且认为”仁”的基本含义是”爱人”。用”爱人”来处理家庭、政治等方面的关系都能受到良好的效果。但是孔子的仁者”爱人”并不是平等的爱一切人,它带有深刻的宗法烙印,表现出宗法性、等级性和强制性。(1)孔子主张”爱人”自”亲亲”始,由亲及疏。(2)”爱人”有等级,等级不同,”爱人”的具体要求也不同。其中的根本出发点是”尊尊”,即尊其尊者。(3)”爱人”还具有强制力,违反了其要求不但要受到良心的谴责,还要受到刑罚的制裁和武力的征服。孔子一方面将仁与礼结合起来,另一方面使忠孝等伦理规范具有法律的性质。
墨家的”兼相爱”是指不分亲疏、贵贱、贫富,一视同仁的爱所有的人,把别人与自己一样看待。”兼爱”的内容和实质完全不同于”仁者爱人”,主要表现在:(1)儒家强调”亲亲”,主张爱有差等;墨家主张普遍的爱、平等的爱。(2)儒家的”爱人”是先己后人,由己及人;墨家则强调有己有人,先人后己。(3)儒家的”爱人”反对言利;而墨家把”爱”与”利”结合起来,以”交相利”作为”兼相爱”的基础。
22、墨家以“兼爱”为核心的法律思想有哪些内容。
墨家提出了以”天志”为表现形式,以”兼爱”为中心内容的理想法观念。他们赋予”天”以赏善罚恶的意志,认为这种至高无上的”天志”规范制约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最好的法令只能是”天志”的体现。由于”天志”的集中要求表现为”爱人利”,所以必须将”兼相爱、交相利”及其具体原则作为衡量一切是非、曲直、善恶、功过的客观标准。具体内容包括:
(1)”天志”是法律的来源。墨翟的”法”或”法度”,泛指一切标准、规范或者制度,是一个含义十分广泛的概念。墨翟论法,提出”天志”。法与天志是源与流的关系,体与用的关系。墨翟推崇”天志”的目的在于强调法律的公正和平等。墨翟要用”天志”作为测定是非善恶的客观依据,作为衡量人们言行的最高标准。”天志”不仅是墨家建构自己思想体系的基础,而且是法律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
(2)”天志”具有”赏善罚恶”的功能。因为”天志”爱人,”天”是为了庶民百姓的利益而造就世界万物的。”天”具有主宰人间赏罚的最高权威,君主也必须按照“天志”办事。”天”兼有万物,一视同仁,”天志”的公正无私是普遍和永恒的。”天”是人类的良知和正确认识的总根源。
(3)”天志”是墨家的理想法。在现实的礼法之上有一个有意志、有权威的“天”。一切国家制度都应依”天志”而成;任何人都要接受天的监督,服从其制裁;”天志”是衡量天下万物乃至人们言行的唯一标准。
(4)”兼爱”是”天志”法律观的核心。”兼爱”不仅是”天志”的核心,也是墨家其他主张的基础。把”兼爱”运用到选任官吏上是”尚贤”,运用到政体和行政上是“尚同”,运用到国家之间是”非攻”,运用到人民生活方面是”节用”和”非乐”。
墨家的”兼爱”主张,集中地反映了小生产者保有私有财产和互助互利的要求,具有反对宗法世袭特权和等级剥削压迫的积极意义
22、墨家以“兼爱”为核心的法律思想有哪些内容。
墨家提出了以”天志”为表现形式,以”兼爱”为中心内容的理想法观念。他们赋予”天”以赏善罚恶的意志,认为这种至高无上的”天志”规范制约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最好的法令只能是”天志”的体现。由于”天志”的集中要求表现为”爱人利”,所以必须将”兼相爱、交相利”及其具体原则作为衡量一切是非、曲直、善恶、功过的客观标准。具体内容包括:
(1)”天志”是法律的来源。墨翟的”法”或”法度”,泛指一切标准、规范或者制度,是一个含义十分广泛的概念。墨翟论法,提出”天志”。法与天志是源与流的关系,体与用的关系。墨翟推崇”天志”的目的在于强调法律的公正和平等。墨翟要用”天志”作为测定是非善恶的客观依据,作为衡量人们言行的最高标准。”天志”不仅是墨家建构自己思想体系的基础,而且是法律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
(2)”天志”具有”赏善罚恶”的功能。因为”天志”爱人,”天”是为了庶民百姓的利益而造就世界万物的。”天”具有主宰人间赏罚的最高权威,君主也必须按照“天志”办事。”天”兼有万物,一视同仁,”天志”的公正无私是普遍和永恒的。”天”是人类的良知和正确认识的总根源。
(3)”天志”是墨家的理想法。在现实的礼法之上有一个有意志、有权威的“天”。一切国家制度都应依”天志”而成;任何人都要接受天的监督,服从其制裁;”天志”是衡量天下万物乃至人们言行的唯一标准。
(4)”兼爱”是”天志”法律观的核心。”兼爱”不仅是”天志”的核心,也是墨家其他主张的基础。把”兼爱”运用到选任官吏上是”尚贤”,运用到政体和行政上是“尚同”,运用到国家之间是”非攻”,运用到人民生活方面是”节用”和”非乐”。
墨家的”兼爱”主张,集中地反映了小生产者保有私有财产和互助互利的要求,具有反对宗法世袭特权和等级剥削压迫的积极意义
23、试论述《老子》的“无为而治”思想。
隐士阶层以退为进、以后为先的处世哲学,在政治上的表现就是”清净无为”。他们认为统治者的一切作为都会破坏自然秩序,扰乱天下,祸害百姓。因而要求统治者无所作为,效法自然。让百姓自由发展。这种”无为”思想,是《老子》政治理论的核心。
“无为而治”的理论根据势”道”,现实依据是变”乱”为”治”。”为无为”是
“治国之道”,即用无为的方法达到统治目的,”无为”是一种手段,治理好国家才是真正目的。
“无为而治”的方法有两个:一是劝统治者少干涉,少作为;二是统治者要做到”三去”,即”去甚、去奢、去泰”。其次,对于被统治的民众实行愚民政策,消除它们对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追求,使其”无知无欲”。其原则是”三绝”即绝圣弃义、绝仁弃义、绝巧去利。
按照这种”无为而治”的原则指导立法、司法便形成了《老子》的法律观。主要有:(1)强调”惟道是从”,反对依靠具体的法令治理国家。(2)主张秘而不宣,反对制定和公布成文法。(3)主张”利而不害”,反对滥施行杀。
综上,《老子》”无为而治”的法律观,即是用来统治人民的一种策略,其中又包含有反对暴政、反对剥削的人民刑;既具有法律虚无主义的因素,又以更巧妙的法律强制作为归宿。
24、试论《老子》对礼、法的否定和批判。
1、《老子》对儒家礼治思想的批判
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是仁和礼,而仁和礼恰恰是《老子》批判的锋芒所在。一方面,他认为正是在”大道”废弃之后,才有了所谓的”仁义”、”智慧”。作为儒家礼治的仁、义、忠、孝等原则是失去了”道”的社会家族不合,尔虞我诈、社会秩序混乱等病态的反映。另一方面,他又指出,人类社会是从治到乱,每况愈下的。”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即天下大乱是失去了自然之道的必然结果,而礼是忠信浅薄的集中表现,是当今一切祸乱的根源,从而否定了忠孝的天然合理性,这对于揭露贵族”礼治”的虚伪性有着重要的意义。
2、《老子》对墨家”兼爱”的批判
《老子》指出“信言不美”,”善者不辩”,即真实的话并不是不好听,善良的人并不多说。”天地不仁”,”天”是没有意志的,更不会由”兼爱”之心。《老子》还反对墨家的”尚贤”主张,提出”不尚贤,使民不争”。在《老子》开来,墨家的所有主张都违背了”无为而治”的要求。
3、《老子》对法家”法治”的批判
《老子》认为以”法”治国也是与自然之道相违背的人为之道,是欲治反乱的倒行逆施。他说”法令滋彰,贼盗多有”,即统治者所制定的法令越多,越明确,民众就越贫穷,贼盗也就越多。形成”贼盗充斥”,”民之轻死”。要”使民重死”看中声明,就先使民”无知无欲”,然后采取各种”无为而治”的措施,达到无为而不治。
法家继承了很多《老子》的观点,如礼法应顺乎自然,任法而不任治等。”礼”是封建贵族的制度,”法”是新兴地主阶级的制度,《老子》对这些现实的认定法律制度,采取了否定的态度,表现出明显的法律虚无主义倾向。一方面,他强调”无为而治”废除一切人为的道德、法令和一切”有为”的建置,让万物复归自然。另一方面,要求”以正治国”,即”清净无为”。就是说,治理国家需要一定的行为规范,但这种规范不是”礼”,也不是”法”而是由统治者自己掌握,没有固定的表现形式而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的”无为”止道。可见,《老子》反对礼、法,但并不反对“治国”。”无为”的自然之道不是现实的规范,实际上是一种理想法。
25、简述法家“法”的性质。
(1)法具有强制性和制裁力
(2)法具有客观性和公平性
(3)法具有等级性
(4)法还具有合情性和适时性
26、简述商鞅“不法古,不修今”的变法理论。
商鞅在秦国变法时,遭到旧贵族的强烈反对,为了说明变法的必要和正确,商鞅提出了自己的变法理论。
首先,商鞅驳斥了”法古无过,循礼无邪”,即认为古代的制度没有过错,遵循旧礼不会走入歧途的传统观念,指出法令制度都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为此,商鞅提出了”不法古,不修今”的口号,主张”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
其次,商鞅指出只有变法更礼,才能强国立民。他认为礼法都是为了强国而定,因此,只要能够强国,就不必沿用旧的法度。商鞅变法的锋芒主要指向了对旧礼的改革。
再次,商鞅指出必须根据时代要求,社会现实和民情风俗来更礼变法。他指出当时的社会形式是”强国事兼并,弱国务力守”,时代的要求不同,不能恪守旧规。
总之,商鞅用来说明变法的必然性的理论依据是历史进化的观点。在他看
来,时代不仅是变化的,而且在不断的向前发展,统治方法和法令制度既不能复古,也不能保守,以此作为变法革新和以法治国的有利依据。
27、简述法家运用赏罚的主要原则。
答案见指导83——84页
信赏必罚”;”厚赏重罚”;”赏功罚罪”、”赏勇罚怯”、”赏富刑贫”;”赏誉同轨,非诛俱行”;少赏多罚和轻罪重刑。
28、简述法家实行法治理论依据。
法家以人性论和进化观作为”法治”的理论基础。
(1)”好利恶害”的人性论。法家认为,人人都具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而避害”的本性,人的这种本性是不可改变的。”利”可以使弱者变强,怯者变勇。因此,不能以道德论人,必须用利害察人。在”好利恶害”的人性面前,仁义道德是无济于事的,只有法令赏罚才能奏效。
(2)发展进化的历史观。法家通过对历史演进的叙述和古今社会的对比,论证”法治”的现实可能性。他们认为历史是在不断变化,社会是逐渐向前发展的。商鞅把人类社会分成四个阶段:上世、中世、下世和今世。时代不同,统治方法也必须改变。不能沿用以前 “亲亲”、”仁义”等旧方法。其结论是:“不法古,不修今”,必须”当时而立法”。
29、试论述法家法术势的见解及韩非法、术、势的结合的思想。
韩非强调”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
1、法与势的结合
(1)”威势”、”权势”于”任势”。韩非认为”势”是君主统治众人的工具,即权力和地位。君主有了”势”就可以发号施令,强迫臣民就范,”势”是君主须臾不可离的。
(2)”擅势”于”独制”。韩非认为君主应该”擅势”,集各种大权于一身,不能使臣下篡”权”夺”势”。
(3)”抱法处事则指”。一方面,”势治”是”法治”的前提,只有将法与权力结合起来才能做到令行禁止;另一方面,”势”也离不开”法”,否则就是”人治”。有了”法”就可以势”中人之资”的君主治理好国家。
2、法与术结合。术是君主掌握政权、贯彻法令、防止篡权,实现”法治”的方法、策略和手段。
(1)”人主之大物,非法则术也”。韩非将君主与法、术的关系比成人的衣食,认为二者缺一不可。
(2)”处势”于”修术”。权势要靠”法”来加强,也要靠”术”来维持。”术”是君主制臣的关键。
(3)以术”行法”和以术”烛私”。一方面,以术考察臣下是否忠于职守和遵循法令;另一方面,作为暗中用来控制臣吏的阴谋诡计。
30、先秦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对立表现在哪些方面。
法治”是法家的旗帜,是与儒家进行争论的焦点。在内容、形成、性质以及理论基础等方面,”法治”和”礼治”既有联系,又存在着明显的对立。
1、”法治”是针对”礼治”所维护的宗法制度而提出的。”礼”是按照宗法血缘关系实行的一整套等级制度和习惯,而”法”主要是按照政治权力的从属关系实行的一整套的等级制度和规定。儒家以”礼”为核心形成了家族宗法的法律观,而法家则以”法”为核心形成了君主专制的法律观,二者在维护等级制方面是一致的;二者的不同,表现在对宗法制的态度上,即代表贵族利益的制度(”礼”)与代表新兴地主利益的制度(”法”)的对立,分封世袭制与中央集权制的对立。因此,“法治”的提出,旨在用地主的新”法”取代贵族的旧”礼”,是两种制度的对立。
2、”法治”是针对”礼治”的重视”德治”、教化而提出的。儒家主张”以德服人”,轻视法律的强制作用;法家主张”以力服人”,”法治 “是最可行最有效的方法。二者的分歧表现在”务德”与”务法”两种统治方法的对立。
3、”法治”又是针对”礼治”强调”人治”而提出的。儒家把治国的责任和希望放在”圣贤”及其个人道德才能的”中主”或才能低下的”庸主”也能治理好国家。二者的分歧在于对发挥”君主”作用的看法,表现为重视”君智”还是”君法”的对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