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思想史作业4
1.公羊三世说:所见者,谓昭定哀,己与父时事也;所闻者,谓文宣成襄,王父时事也;所传闻者,谓隐桓庄闵僖,高祖曾祖时事也。於所传闻之世,见治起於衰乱之中,用心尚粗糙,故内其国而外诸夏;於所闻之世,见治升平,内诸夏而外夷狄;至所见之世,著治太平,夷狄进至於爵,天下远近大小若一。所以三世者,礼为父母三年,为祖父母期,为曾祖父母齐衰三月,立爱自亲始,故《春秋》据哀录隐,上治祖祢。
2. “三权之体皆莞于君主”:是说,君主立宪与君主专制的“体”是完全相同的,君主立宪里的“君主”同君主专制里的“君主”一样,享有最高的权力。所不同的是“用”,即在三权使用上,立宪政体对君主有某些限制罢了。
3. 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中学”是指以孔孟之道为核心,维护三纲五常的儒家学说。“西学”只能为“中体”服务。就政治法律制度来说,西方的君主立宪、民主共和、三权分立、天赋人权等都与“中体”相违,都应予以摒弃;要坚持维护纲常名教为本的旧法律、坚持宽猛相济、刚柔结合;用不变质的方法整顿旧法律。
4.《资政新篇》:洪仁轩撰写的太平天国后期官方的政治经济纲领性法律文件,它所包含的法律思想,是洪仁轩向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学习的结晶,其显著特点是打上了资本主义的烙印,带有民主与科学的因素,体现了历史的新趋势。
二、简答题
1.简论沈家本的法学盛衰说。
(1) 沈家本十分重视法理学的研究和宣传,并专门撰写了《法学盛衰说》,剖析了中国法理学不发达的原因;
(2) 沈家本强调指出,法理学对于立法、司法具有很重要的指导作用,只有法之明,才能“刑罚中”;
(3) 沈家本对于中国法学盛衰的原因,作了深入的探讨,他认为法学之盛衰同政治息息相关,他得出法律和政治的关系:政治决定法律;法盛而政不一定盛,法衰而政必衰。无疑,这个论断是正确的,但他没有也不可能真正揭示出法学衰微的根本原因;
(4) 沈家本还认为,法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世局的变化,这无疑是正确的,但他以为世局的变化“随法学为转移”,那就陷入资产阶级法律决定论的泥坑了。
2.试述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
(1) 五权宪法的核心是把政权和治权分开,由人民掌握“政权”,政府实施“治权”。
(2) 五权宪法的精华是直接民权。
(3) 五权宪法是一种主观空想,具有历史的、阶级的局限性。
三、材料分析题(仅供参考)
反映了康有为的《大同书》的哲学思想。
康有为在《大同书》里把人类描写成为一个受苦的人类。他把人类“诸苦”罗列出来,共有六类三十八项之多。他认为在现存的社会中,无论什么样的人,都是苦的。不仅是被统治被剥削的人是苦的,就是统治剥削的人也是苦的。他认为,甚而至于“神圣仙佛”也是苦的。他认为人类诸苦的原因,是由于有九种分别。他说:“总诸苦之根源,皆因九界而已。九界者何?‘一曰国界,分疆土、部落也;二曰级界,分贵贱、清浊也;三曰种界,分黄、白、棕、黑也;四曰形界,分男女也;五曰家界,私父子、夫妇,兄弟之亲也;六曰业界,私农、工、商之产也;七曰乱界,有不平、不通、不同、不公之法也;八曰类界,有人与鸟兽、虫鱼之别也;九曰苦界,以苦生苦,传种无穷无尽,不可思议’。”
《大同书》里面也有很多的幼稚的和反动的论点。康有为甚至认为帝国主义吞并弱小民族,也是通往大同世界的一个途径。这样,他所说的“去国界”就接近于资产阶级世界主义了。他要求“去种界”,可是他心中先有种族分别的成见。他认为白人第一,黄人次之,其余都是劣等民族。他认为经过改换居住地带,改换饮食,以及种族杂婚的方法,可以使世界上大多数人都变成白人。这些都是反动的思想。
康有为的最大的事业是组织和领导戊戌变法运动。在这个运动中他胸怀全局,在政治、经济、文化三个方面都提出了明确的主张和论证。在政治方面,他主张号称为君主立宪的“君民合治”。在经济方面,他提出以商带工。在文化方面,他提出建立以孔丘为教主的孔教,并以之为国教。
四、论述题(仅供参考)
简述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谈谈你对这场争论的看法。
发生在1902年—1911年修订法律过程中的清末礼法之争,是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和以沈家本、杨度为代表的法理派就修律的主要指导思想进行的争论。它对晚清法律制度的近代化转变和中国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本文详细介绍了礼法之争的过程、内容、双方主要代表人物的法律思想,分析了礼法之争的性质和产生根源,并揭示了其历史意义。一、清末修律的背景和主要指导思想。帝国主义的侵略使得中国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思想领域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且激化了各种社会矛盾。清政府为了维持其专制统治决定进行修律,并通过颁布一系列谕令确立了修律的主导思想:参考西方法制,维护中国传统礼教,二者发生冲突时以后者为基准。二、礼法之争的过程。文章依时间顺序和双方争论的主要内容把礼法之争分三个阶段来分析:《刑事民事诉讼法》引发的争议、《大清新刑律》引发的争议和国家主义与家族主义之争,具体介绍了争论的内容、发展过程和结果。三、双方代表人物的主要观点。主要介绍了张之洞、劳乃宣和沈家本的法律思想,分析了他们对中国传统法律的态度、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认识和对中国法制改革的主张,并对他们的法律思想略作比较。四、礼法之争的性质。首先介绍了双方对礼法关系的争论。虽然礼教派主张礼法合一而法理派主张礼法分离,但是他们的根本目的却是一样的,都是为了更好的维护传统礼教。其次,分析了法理派修改刑律的思想基础。尽管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在改革刑律时主张学习和引进西方的某些法律制度和法律原理,但其思想基础却是“仁政”思想,而不是以保障个人权利为出发点。最后得出结论,指出礼法之争的性质是统治集团内部关于法制改革的激进与渐进之争。五、礼法之争的产生根源。晚清中国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与同时期的西方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分别处于法律发展的两个不同的阶段,其内容和精神有着很大的不同,清末礼法之争就是中西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冲突的直接表现。六、礼法之争的意义。清末礼法之争的争论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促进了西方法律思想在中国的传播;通过双方的争论和相互妥协,使得新制定的法律更具有社会适应性;争论所反映的问题对我们的法制现代化建设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礼法之争的意义:(一) 促进了西方法律思想在中国的传播;(二) 礼法之争使新制定的法律更具社会适应性;(三) 对中国现代法制建设的启示;(四)沈家本明确说明了“旧律之宜变通者”的五个方面:更定刑名、酌减死罪、死刑惟一、删除比附、惩治教育;(五)立法宗旨是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理论;(六)制定新刑律,要以国家主义取代家庭主义,用资产阶级的法理原则来改良中国的封建法律。
中国法律思想史作业5(仅供参考)
3.试比较分析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得与失。
中国封建社会的思想是在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争斗与融合中逐步形成的。儒、法两家的思想虽然尖锐对立,但在长期的实践中却互相融合。这两种思想的对立与融合构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历史,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深远的影响。儒家重视德礼,强调执法人员的品质,法家重实践,这些对我们现代社会司法改革具有极大的借鉴作用。
春秋战国是我国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大变革时期,激烈的社会动荡和急剧的历史变革,在思想领域中的反映就是思想界出现了学派林立、“百家争鸣”的局面。“百家”之中对法律思想贡献最为突出,争论最为激烈的就是儒家与法家。儒家与法家两家对中国历史有着重要的影响。两者在历史的长河中不断冲击与碰撞,不断地又互相吸取思想的精华。两者提出了治国安邦的种种政治主张,也提出了内容更为丰富更为系统的法律思想。但是在儒家与法家两者之间,存在着旷日持久的激烈争论。
在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的各学派之中,儒、法两家是最有代表性的两家。
先秦儒家形成于春秋末期,发展于战国时期,创始人是春秋时期的孔丘,在战国时期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孟轲与荀况。儒家代表着刚刚登上政治舞台的封建贵族的利益,因而为统治者出谋划策,教育人民安分守己。建立统一的贵族政体,维护宗法等级秩序,这是其政治法律思想的基本点。孔、孟代表着封建贵族的利益,而荀况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是先秦儒、法思想融合的重要人物。
法家是战国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主张“变法”和“以法治国”的学派。法家多由当时的政治家和军事家组成,法家思想是战国初中期地主阶级夺取政权和进行变法的主要思想武器,故法家的法律思想是当时被多数国家统治者采用的法律思想。认为人的一切行为规范都应该用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并主张有法必依,赏罚严明;他们都注重实力,倡导以奖励务农和参战的途径富国强兵;他们都鼓吹君主集权,把行政、立法、司法等权利统一在专制君主手中,法家的理论基础是“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和历史进化观。
1、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对立表现
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比较研究主要是其思想的对立和两家法律思想的得与失,以及其法律思想对秦王朝以后中国历代封建王朝法制的影响。
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对立是“法治”与“礼治”的对立。“法治”是法家的旗帜,是与儒家进行争论的焦点。在内容、形成、性质以及理论基础等方面,“法治”和“礼治”既有联系,又存在着明显的对立。
(1)“法治”是针对“礼治”所维护的宗法制度而提出的。
(2)“法治”是针对“礼治”的重视“德治”、教化而提出的。
(3)“法治”又是针对“礼治”强调“人治”而提出的。
2、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得与失
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得与失,这个问题是同学们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例如“礼治”与“法治”的得失问题,儒家的“人治”与法家的“法治”比较问题,儒家与法家关于预防犯罪的思想和措施对当时和先秦以后历代法律制定的影响,法家和儒家思想对统一的封建王朝法制建设的作用对比,特别是对目前法制建设的影响,等等。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先驱管仲就提到“以法治国”。但与今天的“依法治国”有着本质的区别。“依法治国”强调法律的权威性,视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高依据或根据,不允许任何个人凌驾与法律之上;而管仲的“以法治国”实质是人治,是在法律服从皇权的前提下的一种治国方略。同样是强调法律的权威,但古代的法威威不及皇权法律的制定是为了维护至高无上的皇权,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虽然统治阶级有时会提出一些“明德慎罚”、“以德配天”、“欲至于万年,唯王子子孙孙永保民(周公《梓材》)”之类的保民安民思想,及“民,水也,君,舟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荀子)的君民融合关系的重民思想。但仍然改变不了其阶级本质。《诗经》云:“天子经略,诸侯正封,古之制也。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君臣?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充分揭示了统治阶级个人专制的思想。国即君,君主对国家享有绝对的所有权和支配权。
尽管从实质上说,中国古代法治实为人治,法律只是统治阶级统治工具。但从形式上看,中国古代法治的推行对于促进中国封建社会进步,推动中国古代文明,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中国古代法治切切的说是启蒙于“礼崩乐坏”的春秋战国时代。这一时期也是社会由奴隶制社会转型于封建社会的大转变时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牛耕开始普遍推广,“私田”大量出现,动摇了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井田制,由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以周天子为首的王室日益衰微,致使“礼乐征伐自诸侯出”(《论语`季氏》)以此同时,思想界却异常活跃,社会进入了一个由“学在官府”到“私学”大兴,“百家争鸣”的新时代,出现了儒、法、墨、道等的大论战,形成了“礼治”、“德治”、“人治”与“法治”的对立。法治思想正随着一股一股的改革潮流迅速的成长。
在这些法家的鼓吹下,法治思想逐渐走向历史舞台,充当了主角的角色,成为了巩固政权的有力工具。秦国统一,秦始皇以法家思想为主导,一方面采取各种措施加强中央集权;一方面大力排挤其他各大学派,焚书坑儒,残杀儒生。此时法家思想达到顶峰。“法治”达到登峰造极的地位,同时也为中国古代法治埋下了一粒生机勃勃的种子。此后的漫漫封建社会长夜里,“法治”从来就没有真正地退出过历史的舞台。
中国古代法治虽然从实质上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但作为历史中上演的主角,它是顺应社会发展的潮流的,而且对当今社会问题的思考有着深刻的借鉴作用。它不仅仅是推动了中国几千年来的文明发展,而且也将会有助于推动中国现代的文明。
一、儒家与法家争论的焦点
(一)人治与法治的争论
儒家的人治,是中国古代儒家的一种政治法律主张,他们的着眼点是人,而不是法。儒家提出“德主刑辅”,即法对于治理国家固然重要,但法的好坏则完全取决于作为统治者的“人”的好坏。即使有了良法,还得靠人来贯彻。法家极端推崇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强调法律的权威,主张“以法治国”。这被后世一些概括为“法治”法家思想包括主张以法为治,刑无等级;强调提高君主权力,实现君主集权的专制主义统治,消灭世袭贵族在政治上的地位;提倡平等、公平,并不限制君主的权利。在法家的观念中,国家法清楚、明白,即使有人想钻空子,也是绝不方便。法家主张用重典,要使人民服从统治必须用暴力强迫,甚至轻罪重罚。法家主张治国不仅用“法”,而且要用“术”和“势”,即权谋和势力。所谓“法莫如显,术莫如隐。”隐者,秘不示人的权谋,“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1](《难三》)。势者,胜众之资也。”即控制御下的权力,韩非子形容为“虎之爪于。法家主张法、术、势三者结合,形成特有的思想体系。
(二) 重民与尊君的争论
儒家思想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重民”思想,孔子把“仁政”归结为“亲民”。孟子更是直截了当地说:“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儒家提倡“得民心者得大下”,以民心的向背作为衡量国家兴衰的标志。孟子说:“桨纣之失大下也,失其民也;失其民者,失其心也。”儒家特别重视民众,认为君主可以被废黜,社稷可以被易替,惟有民众是万世不移的。治理国家就应将民众放在首位,君主应与民同乐,将自已的苦乐与民众的苦乐一样看待,
法家思想是为封建专制统治者设计的,它提倡尊君。法家看民众不过是群氓,法家将民众称为牧民。认为民众没有思想,韩非子说:“民智之不可用”,成功的统治者是以慈母治之。法家迷信势力,所谓“力可以王”,只要有力,“民莫敢不臣”。法家轻视民众的力量,认为民心是腐儒幼稚可笑的闲谈。韩非子说:“今不治者必曰:‘得民之心,欲得民之心而可以为治,则是伊尹管仲无所用也,将听民而己。”[2]法家崇尚专制、崇拜英雄,理想的管理模式是“事在四方,安在中央,圣人执安,四方未效”[3]法家主张迎合新兴地主阶级建立专制集权政治的需要,完全忽视民众的愿望、意志、自由等权利,最终必将导致失败。
二、儒家与法家对立的体现
儒家与法家思想的争斗发展到秦代则显得尤为突出。在秦代,秦王朝采取的是一种完全排除儒家思想的法律制度,即以法为本。法家的思想给秦代法制制度带来了巨大的进步,然而统治者对法家思想的极端运用也带来了秦朝的覆灭。
l、法家思想在秦代法制中的积极作用。法家的“以法为本”的思想核心是中国法制中的巨大进步。这种思想摒弃了“人治”的随意性,而以一个相对稳定的标准来衡量、处理所有人的行为,强化了“法”作为行为规范的规范作用。
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秦律制定者确立了“一切皆有法式”的立法原则,将法律的调整范围扩大到了各个领域,井将法律内容详细具体,语言精确,把中国成文法的制定技术向前大大发展了一步。
“以法为本”的思想核心带来的另一个重要进步便是废除了贵族专权,使“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法令高于一切,高于君主本人的思想维护了法的权威性,法令一出,无论任何人都要遵守。这有效地增强了整个社会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2、法家思想与秦代的覆亡。法家法治学说固有的欠缺,使秦王朝走上了严刑峻法的残暴统治之路。秦实行“法治”,然后最终走向了专制,最终导致了法律秩序的丧失,其原因有三:
首先,法家行“法治”是建立在君主专权统治的基础之上,君主有全部的立法权。尽管前期的法家提出了“毋强不能”的立法原则,但这并不能抑制住立法者的一味严刑峻法。这种弊端根源于法家的阶级属性,法家代表新兴的地主阶级而非广大的农民阶级。法家的主张是使极少数人拥有立法权,必然导致阶级矛盾的激化。
第二,法家的“法治”思想源于“性恶”之说,并主张废儒学仁义,把道德与法律完全对立起来,使法律成了一种单一的刑罚手段。而后期法家极力推崇“严刑峻法”,使人们难以对法律产生亲近感和认同感,加之统治者的残暴统治,最终导致了人民对这种“法治”的反抗。更加严重的是,秦王朝的法制实践,给后人留下了难以抹去的酷刑的印象
第三,秦重法制而未重法学。秦沿用法家的思想,使一切“皆有法式”,把法律伸向了社会的各个领域。然而这仅仅是沿循了“法”的一种约束形式,而未深入到法的内涵,因而没有也不可能赋予“法”正确的价值。可以看到秦代律目条文繁褥杂乱,缺乏体系,可见立法者在立法时只是依“卖用”而立法,而未对法的内在逻辑加以考虑。这也是秦后期法刑不分的重要原因。
总之,秦代把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完全对立起来,而废儒从法。这种极端的作法最终导致了法家的破产。然而法家的诸如“以法治国”等主张至今仍有其现实意义。
三、儒家与法家的历史融合
儒家与法家的融合是一个历史过程,当适宜条件出现的时候,这一过程便会发生。然而法律的儒家化和儒家与法家的相互融合并不是一回事。作为法律制度层面的儒法融合是自汉代始,但作为思想学术层面的儒法融合则自战国末期即已出现端倪,荀子便是儒法思想融合的先驱。
(一)战国时期的思想融合
战国时期,思想文化界出现了“百家争鸣”的景象。经过长期的争辩交流,各派都认识到了自家存在的不足和别家的合理成分,由此而自觉或不自觉地走向了互取互补的方向。荀子便是这种学术融合的一个突出的代表。荀子思想的形成建立在对先秦诸家之学的积极反思基础上,并进而在批判各家学说的基础上,大胆地在分析利弊的前提之下融合诸家之学。出身儒家的他大胆吸收了别派主要是法家的合理思想成分,大大地改造了早期儒家的思想体系,并将礼与法并称为“治之经”,从而形成了既主张隆礼又主张重法的思想体系,对后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打开了后世“德主刑辅”思想的思维之窗。
(二)汉代时期的引礼入法
在法律思想上,汉代形成了要求以“三纲”为核心的封建礼教作为指导立法,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作为封建正统的儒家法律思想己是儒法合流的产物,而汉代的法律思想最大的特点为重德轻刑,即在儒法合流中大大地偏重儒学。汉代推行儒家思想,确立了“德主刑辅”的立法指导思想,使汉代的法律重新开始人性化。在“德主刑辅”指导下的一系列原则,如亲亲得相首匿等,体现了人道,维护了封建家庭关系。它们为民众提供了一个相对宽容的法制环境,于是也更容易为民众所接受。法制“以人为本”是封建立法思想的巨大进步。但是全盘运用儒家思想,大力推崇儒学,而失去了法家学说的某些精华也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弊端,其典型表现在董仲舒推行的春秋决狱制度。[4](120)“春秋决狱”指司法宫吏在司法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罪犯的根据。这使汉代的司法有了很大的随意性,而失去了法家所提倡的一切皆缘于法的确定性。
总之,汉代的重儒轻法的思想及其指导下的法制实践在某些方面使人们对法产生了一定的亲和力,但另一方面又削减了法的权威性。儒法思想的融合,促使了统治思想的转变。自汉代以后,中国统治思想走向了儒法兼采的发展道路。
(三)唐代时期的权威善法
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也是中国古代法律成果最为辉煌的时期。在法制思想上,唐代把儒家和法家思想恰到好处地融合起来,取儒家思想的灵魂,法家思想形式,使唐代的法律制度成了一种“权威的善法”。
在礼法的融合上,唐朝坚持“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5]的原则,把礼义道德规范直接纳入法律,使儒家学说法典化,达成了“唐律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6]的状态。唐律用儒家的标准来规定权利义务的分配,再将这种分配以法的形式规定下来,使道德标准得到了明确的法的规定和规范。可以说,几乎所有儒家提倡或禁止的行为都可以在唐律中找到相应的法律后果。值得一提的是,唐代的统治者给予封建宫吏很多特权,但是这些特权也以法的形式规定下来,要求贵族、宫僚们在法律范围内行使特权。因此,唐代的法律制度是一种依法的德治,而非人治的德治。
四、儒家与法家争斗与融合的启示
通过分析儒家与法家在中国历史上的争斗,以及两者在中国历史上融合的过程,我们可以看到法律思想对一个时期的法律制度有着重要而又深刻的影响。法律制度很大层面上也体现着当时所选择的法律思想的状况。联系到当今我国在向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中,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的启示:
1.在立法环节上,法律应以伦理价值为基础,遵循道德指引,力求做到“部分”道德规范法律化和“部分”法律规范道德化。法律之所以成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不仅仅因为它是国家强制的,更重要的是它能内在地表达被认同的一定价值取向和要求。只有这样,法律才能获得社会普遍认可,进而成为真正起作用的规则。同样,当前依法治国所依据的法律也必须反映人民意愿和社会的伦理价值取向。具体说,道德在立法中的作用主要表现为:(1)道德规范是法律内容的重要来源。从历史上看,法律起源于风俗习惯和道德。所以,在立法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道德因素和道德标准,以适当的形式将道德的根本原则,主导内容法律化。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被人们普遍认可的根本伦理原则也不断发展变化,过去不能接受或不受重视的现在却可能成为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所以,必须及时地把一些关系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基本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这样,才可以使法律不断随社会实践的发展而发展,以缓解其迟纯性。(2)道德评判是法定法律的指导思想。不论中西方,法律本意都包含正义、公平,所以,制定法律就是要体现公平和正义。但对正义、公平的评判本身就是一个道德评判。所以,任何法律都包含立法者关于善恶、是非的价值判断,都反映立法者允许什么、限制什么的价值取向。立法如果不遵循价值标准的指引,必是恶法.这种恶法本身没有存在的价值。
2、在执法司法环节上,必须坚持法律标准,决不能用道德来代替。在立法环节中,通过“部分”道德规范法律化,已经使基本的道德价值原则和要求上升为法律。所以,坚持法律标准本身就包含基本的道德标准。如果此时坯坚持道德标准,就可能导致两种憎况:(1)评价标准与评价结果的不一致性。因为执法司法环节不论采取什么标准,都不仅仅是一个评价间题,还涉及据此评价做出的法律裁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坚持道德,那么评价的标准是道德性的,但评价的结果和结果的承担却是法律性的。这是法洽社会不能接受的。所以只能坚持评价标准与评价结果相一致的法律标准。(2)道德冲击法律权威。这正是我国传统法律观造成的直接后果。因为道德原则要求具体情况具体处理[7],也造成一些人在道德的借口下歪曲法律,最终造成黑格尔所言的“中国既没有我们所渭的法律,也没有我们所渭的道德”[8]的状况。鉴于这两种原因,在执法环节就应当采用法家的“事断于法”,严守法律标准,避免道德标准的介人,更不能用道德代替法律标准或兼采双重标准。
3.在司法控制环节上,应以道德为基础,法律为主导,促进二者的协调发展。当前,我们强调依法治国,肯定法律的主导作用,并非要排斥或忽视道德,相反,更要强调首先的基础作用,寻求道德与法律的协调发展。否则,定会重蹈西方的覆辙.可见,在这一环节,既不能用儒家的“德主刑辅”。更不能用法家的“专任刑罚”,而要德法并重,以德为基础,以法为主导,共同促进社会调控体系的合理化与有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