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概论】形考作业三: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16分)
1、可撤销婚姻:即可使无效婚姻,是指一段一直被法律认定为是有效而持续的婚姻,直至被法院判定为无效,才被废止或撤销的婚姻。
2、家庭子女:是指一个有特定意义的法律概念,不仅指婚姻双方的子女,亦包括被双方视为其家庭子女的孩子。
3、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法院判定其有罪之前,假定其无罪。这一原则是“贯串整个英国刑法制度的金线”,影响到刑事诉讼程序的每一环节。
4、公诉书:是指检控方向法院提交的符合许多技术性规定的一份详细的控告文件。
二、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24分)
1、 ABC;2、A;3、CD;4、ABC;5、C;6、C;7、BCD;8、D。
三、判断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2、×;3、√;4、×;5、×;6、√;7、√;8、×;9、×;10、√。
四、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1、简述无效婚姻的产生原因。
(1)血亲或姻亲结婚;
(2)十六岁以下;
(3)双方故意违反达成婚姻关系的规定;
(4)重婚;
(5)婚姻双方并非一男一女。
2、简述构成可使无效(可撤销)婚姻的原因。
答:构成可使无效(可撤销)婚姻的原因有:
(1)无能力圆房;
(2)任何一方故意拒绝圆房;
(3)非有效同意的婚姻;
(4)精神紊乱使其不适宜过婚姻生活;
(5)结婚时患有传染性性病;
(6)女方怀有他人身孕。
3、在香港,享有逮捕权的执法机关有哪些?逮捕的条件是什么?
答:(1)享有逮捕权的执法机关有:警务处、廉政公署、海关、入境事务处等。(3分)
(2)逮捕的条件包括:首先,逮捕人必须明确让被捕人知道后者的行动自由已受限制;(1.5分)其次,在作出逮捕决定时,执法人员必须告诉被捕者他被逮捕的理由。(1.5分)
五、论述题(22分,任选一题)
试论香港的离婚制度。
在香港,夫妇离婚一定要向法院申请,法院批准后,会颁布绝对判令,夫妇才解除婚姻关系,双方亦可再婚。每一个离婚诉讼,都要经过两个阶段。首先是暂准判令,暂准判令后三个月,才会颁布绝对判令。
在香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唯一容许离婚的理由是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的程度。
(一) 单方面申请离婚
申请人可用任何以下一点,来证明自己的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
1、答辩人曾与人通奸,而申请人认为无法忍受与答辩人共同生活;
2、 因答辩人的行为,无法合理期望申请人与其共同生活;
3、 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前,婚姻双方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一年,而答辩人亦同意离婚;
4、 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前,婚姻双方已分开居住最少两年;
5、 答辩人在提出申请前,已遗弃申请人最少一年。
(二) 共同申请离婚
共同申请离婚的手续是:婚姻双方向法院入禀一份申请解除婚姻通知书,说明双方拟共同申请向法庭申请离婚,12个月后,申请人可以共同向法院申请离婚,而法庭不需要审理离婚之理由,或谁是谁非。在这一年内,双方可分居,也可协商挽救婚姻。
例外:双方在结婚一年内不可离婚。
(三) 离婚后对婚姻一方及家庭子女的赡养费和财产分配
家庭子女不但指婚姻双方的子女,亦包括被双方视为其家庭子女的孩子。
法庭判令离婚后答辩人要支付的赡养费包括:无保证的按期支付、有保证的按期支付和整笔支付。除此之外,法庭亦可指令婚姻一方作出财产的分配。命令的方式有三种:转让、授产、出售。
法庭对婚姻一方赡养费和财产分配具有酌情权。香港法律界人士常说,法庭会以“三分之一的比例原则”来分配赡养费及财产。
2、试论刑事诉讼的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即在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有罪之前,应该推定他是无罪的。具体内容包括:(1)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在于控方,控方提出的证据必须达到毫无合理疑点的程度,即能使法庭消除一切合理的疑虑而确信被告人有罪。(2)另一方面,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如果控方不能以毫无合理疑点的证据证明他有罪,他便是无罪的。(3)只有在被告人提出辩护理由的情况下,举出支持这种辩护理由的证据的责任便落在了被告人身上。但被告人举出的证据不需要达到毫无合理疑点的程度,只要可能性较大即可,然后再由控方提出反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