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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资源网《教育法制基础》形成性考核册作业3答案

最近更新:202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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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法制基础】形考作业三:

一、填空题

1.专业人员;2 教育职员制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3 客观、公正、准确;4 资格制度、职务制度、聘任制度;5 三十日;6 法制教育、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7 特定的职业许可;8 明确职责、任职条件、任期;9 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10 入学、升学、就业;11 性别、职业、财产状况;12 学业成绩、品行;13 人身权、财产权;14 奖学金、贷学金;15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16 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17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书内参考页码:1.p1032.p2633.p2734.p2635.p2756.p27117.p1178.p1199.p12610.p13311.p13312.p13813.p13814.p13715.p14416.p14417.p147。)

二、判断题

1.错 .2。错 . 3。错 . 4。对 . 5。对 . 6。对 . 7。错 . 8. . 9。对 . 10。对 .11。对 . 12 . 13。错。

三、简答题

1.简述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学改革和实验。(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2.简述教师依法履行的义务。

(1)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3.简述《教育法》中规定的学生的权利。

(1)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2)学生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或助学金的权利。(3)学生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和在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4)学生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5)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简述《教育法》中规定的学生的义务。

(1)学生有履行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2)学生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义务。(3)学生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4)学生有遵守其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的规定的义务。

5.简述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

(1) 在育人宗旨上: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2)在教育观念上: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3)在教育方法上: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4)在安全保护上: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急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书内参考页码:1.p108-1112.p112-1163.p137-1464.p147-1495.p150。)

四、论述题

1.结合工作实际,论依法行使教师的权利。

法律上的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由教育法赋予的权利。是国家对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它包括:(1)教师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也可称积极行为的权利。如《教师法》规定:“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2)教师要求义务人履行法律义务的权利,如《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的权利。(3)当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护的权利。2。结合工作实际进行论述。

2.结合工作实际,论依法履行教师的义务。

(1) 教师的义务,是教师依照《教育法》、《教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而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它是由法律规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它有两种不同形式: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积极义务即必须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教师法》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消极义务即不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不得体罚学生的义务。绝对义务与相对义务。对一般人承担的义务,例如教师不得侵害法律所保护的任何公民的基本权利。相对义务指对特定人承担的义务。如教师与学校签订的聘任合同中只对学校承担义务。(2)结合教育教学工作实际进行论述。

3.结合工作实际,论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1)学校与学生存在着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是由相关的法律法规所设定的。如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制定学校规章制度等。(2)学校与学生是平等的,即学生从注册时起,就有权享受学校为其提供的教育教学的环境与服务,同时,也应遵守学生的法定义务及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学校有为学生提供良好教育环境,保证教学质量等法定义务,学校与学生之间是平等的。(3)结合工作进行分析。

4.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尊重法律法规规定的学生的其他权利。

 (1)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姓名权、荣誉权、健康权、隐私权;(2)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分析。

(书内参考页码:1.p107-1082.p111-1123.134-1364.p14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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