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测试(第1—13章(第11章除外)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有关“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的规定,体现了我国教育的( B )原则。
A、方向性 B、公共性 C、终身性 D、平等性
2、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共同特点主要表现于:( C )
A、两者都是教育法所确认和保障的同一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B、两者的来源相同 C、两者都是教育法所赋予一定主体的一种资格
D、两者的主体相同
3、下列各项中,( )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A、学校资金 B、学校名誉 C、学生实习 D、教师的教育教学权
4、《教师资格条例》由( D )制定。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B、国务院
C、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D、教育部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 A )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A、不服行政处分或其他人处理决定的 B、没有依法发放有关费用
C、行政处罚行为 D、行政强制措施
二、多项选择题
1、200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有下列( ABCD )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A、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B、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C、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
D、违反《中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学生的权利。
2、下列各项中,(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学生的权利。
A、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B、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利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C、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D、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3、我国教师资格的取得要件包括:国籍要求、思想道德要求、业务要求和( D )。
A、学历要求 B、资格考试要求 C、学位要求 D、学历要求或资格考试要求
4、未成年学生犯罪的特点是( ABCD )
A、犯罪团伙化 B、成员低龄化 C、方式智能化 D、流失生犯罪上升
5、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作为两种不同的行政救济制度,其区别主要表现在发下几个方面:( ABCD )
A、裁决机关不同 B、审查范围不同 C、适用程序不同 D、法律效力不同
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
1、我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去的法人资格。” (√)
2、在公立学校中,国家是学校财产的唯一的和统一的所有人。 (√)
3、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因行为或与行为相关的事件对他人的权利造成损害的而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
4、《学生伤害事故管理办法》中规定,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伤害的事故。” (×)
5、民事诉讼的起诉要件可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
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有关“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的规定,体现了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
7、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共同特点主要表现在两者都是教育法所赋予一定主体的一种资格。(×)
8、教师的教育教学权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
9、《教师资格条例》由教育部制定。 (×)
10、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处罚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四、填空题(每题2分,共10分)
1、 义务 性规范是指人们在法定条件下,必须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2、教育法的 遵守 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行事,是教育法得以实施的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应当履行“拒绝 任何组织和个人 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的义务。
4、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制度条件和事实条件 。
5、学生申诉制度的程序包括以下环节: 提出申诉、申诉受理、申诉处理 。
五、简答题(每题15分,共30分)
1、简述教育法的渊源。(P19-20教材)
答: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教育法的具体表现形式。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宪法;(二)法律,这里所说的法律指的是狭义的法律;(三)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法规;(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六)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
2、简述设立学校的基本条件。(P97-98教材)
答:(1)必须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必须有合格的教师;(3)必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必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六、论述题(16分)
结合实际,谈一谈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规定的教师享有的各项权利的理解和认识。(P118-120教材)
答: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这是我国教育基本法对教师权利和义务的原则性规定。
1、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教育教学权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主要内容包括:(1)教师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工作量、本学科特点等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2)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3)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形式、方法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
2、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科学研究权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主要内容包括:(1)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论文撰写、发表自己的观点等创造性活动;(2)教师有权参加有关的学术团体和学术交流活动。我国要求中小学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教学内容讲授应按照课程标准和教学基本要求进行。
3、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管理学生权体现了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导地位。具体包括:(1)教师有权对学生因材施教,针对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2)教师有权对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给予及时客观公正的评价;(3)教师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科学的管理方法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教师的这一权利作为专门的职业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非法手段干预教师这项权利的行使。
4、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获取报酬权是教师应当享有的一项维持自身和家庭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的物质权益。它包括两项内容:(1)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及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报酬。(2)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住房、退休等各种福利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权利。这项特殊权利主要是针对教师劳动量大、体脑消耗比较严重、专业性较强的职业特点所作的规定,利用寒暑假的带薪休假让教师在假期获得身心休整。
5、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民主管理权是教师法律地位的人格体现。主要内容包括:(1)教师享有对学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批评权和建议权。(2)教师有权引导学生培养民主与法制意识,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等权利。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有责任和义务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精神传递给青少年学生,让学生进行社会民主和法制教育,培养学生知法、懂法与合法地参加民主管理的意识和精神。教师自身也可以通过教职工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讨论学校的发展与改革等一些重大问题。
6、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教师培训权是教师不断接受教育,获得自我充实和提高的基本权利和必要手段。主要内容:(1)教师有权参加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以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从而保障教育教学的质量;(2)教师有权参加达到法定学历标准和达到高一级学历水平的进修或以拓宽知识为主的继续教育培训等权利。这项规定既是教师的权利也是教师的义务所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保证教师进修权利的行使。因为,教师接受继续教育是教育教学的需要,也是时代对教学内容改革和教师素质提高提出的要求。
七、案例分析题(205分)
陕西洋县高考替考事件
【案情简介】
试分析:
1.本案中的涉主体主要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1. 本案涉案的主体主要有:政府工作人员、教育行政人员、学校、教师、学生。
2.本案是一起严重的高考替考事件,违反了《教育法》和《国家教育考试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1)《教育法》中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规定,“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3)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行为,“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由此可知,高三找人代考的学生,其行为属于作弊,违背了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如若代考成功的话,则会直接剥夺其他高三学生上大学的机会,为此,应对其进行严肃处理;而替人代考的高二考生则严重扰乱了考试秩序,同样影响了考试的公平性与公正性,为此,也应受到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而作为组织策划这次替考事件的老师与相关人员,应对此事件承担主要责任,并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对直接负责相关工作的主管人员,因其工作失职,给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也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3. 由本案所引发的一些思考:
(1)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考风考纪问题。高考是为国家科学、公正选拔人才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国家意志和政府行为的体现,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加强考试的领导和组织工作,认真做好考场安全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考风考纪。
(2)学校应依法行政,增强法律和大局意识,加强对师生的思想道德和考风考纪教育,鼓励他们公平竞争,不得弄虚作假,坚决打击、严厉杜绝舞弊、作弊行为。
(3)教师应增强职业道德与法制观念,不得只为自己的私利而违法,并损害其他教师和考生的利益。
(4)学生应增强道德观念和守法意识,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以积极、公正的态度参加高考,不得作弊或替人代考,并坚决抵制任何作弊或舞弊行为;(5)社会应加强对学校的法制监督,及时发现、抵制学校或教师的非法行为,确保教育公平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