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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资源网《教育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4答案2025年春

最近更新:202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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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法学】形考作业四:

  填空题(每题 2分,共12分)

1、学校人身保险属商业保险性质,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双方应遵循 自愿、平等、公平、呈现、诚信等基本原则签订保险合同。

2、 融资方工式是指社会资金由盈余部门向赤字部门转移的形式、手段、途径和渠道;根据融资过程中形成的产权关系,其可以分为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

3、归责是对法律责任的归结。法律责任的归结是一个复杂的责任判断过程,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责任时必须依照一定的标准和规则,这就是归责原则。 它是法律责任制度的核心问题。根据各国立法现实状况,一般采取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4、法律责任的类型是承担法律责任方式的类别 ;根据违法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不同,可将其分为 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违宪法律责任。

5、法律救济是 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6 、 申诉制度可以分为两种,其中, 诉讼上的申诉制度是指 当事人或其他公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申诉。

二、 选择题(每题 2分,共12分)

1D 2B 3D 4C 5A 6C

1、下列各项中( D )关系属于学校与社会的民事法律关系。

A、物权 B、债权

   C、人身 D、行政

2、校外教育是指利用学校以外的各种教育机构对( B )进行的教育。

A、公民 B、青少年和儿童学生

C、学生 D、青少年

3、下列各项中,哪一项不是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之一?( D

A、行为 B、心理状态

C、因果关系 D、行政

4、下列各项中,( C )是我国行政处分的主要方式之一。

A、管制 B、拘役

C、降级 D、劳动教养

5、下列各项中,( A )是民事诉讼的基本特点之一。

A、 相关性(权利、义务) B、非诉讼性

   C、自主性 D、特定性

6、下列各项中,( C )不是行政复议的程序之一。

A、申请 B、受理

  C、判决 D、执行

三、 简答题(每题 8分,共24分)

1、 学校捐赠中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答: (一)、学校捐赠是学校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也是一种特定的法律行为,对推动社会的物质与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学校捐赠的基本原则与注意事项

1、积极做好宣传、奖励工作。《捐赠法》第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公益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2、坚持自愿、量力的基本原则。《教育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捐赠法》第四条、第十二条则分别规定: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3、保证捐赠的合法性。学校应保证捐赠的方式、内容等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 简述与教师有关的法律责任。

1. 侮辱、殴打、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

   《教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教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教师不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会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教育行政复议的特点有哪些?

答:行政复议作为非诉讼的救济手段,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为。行政复议的主体即复议机关是行政主体,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复议权的行为。

第二,行政复议的内容是解决行政争议。所谓行政争议,就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三,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可以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前者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为,后者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四,行政复议的启动是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

第五,行政复议的程序是准司法程序。这些程序与司法程序相类似,而与一般的行政程序有较为明显的区别。

第六,行政复议的救济性,保护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它的救济性。

第七,行政复议的监督性,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体现它的监督性。

第八,行政复议的保障性,保障行政机关有效行政。

四、 论述题(每题 12分,共36分)

1、 请分析社会应该如何支持学校建设,参与学校管理。

答:(一)、社会支持学校建设 (详见课本第211页)

   《教育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的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据此,社会各界应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从多个方面积极为学校提供尽可能多的物质或经济的帮助与支持,支持学校建设。国家鼓励和提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捐资助学、集资办学,欢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友好人士对我国教育事业提供捐助。

(二)、社会参与学校管理 (详见课本第211页)

从目前情况看,社会参与学校管理的方式主要有:

1)成立学校董事会。

2)成立社会中介机构

3)成立社区教育委员会

4)成立家长委员会

2、结合实际, 试述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答:《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时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操作规程、职业道德变相体罚学,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了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的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3、 结合实际,谈谈学生申诉制度的现实意义。

答:(1)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教师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请求处理的制度。

2)目前,有些学校乱收费违法违纪现象较突出。教师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常常出现,《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受教育者的权利,其中第四项规定,对学校给予以处分不服的,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等合法权益的,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根据这一规定,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法律予以保护,具有现实意义。

第一、学生申诉制度,是保障学生行使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为学生维护自己对学校作出的各种处分不服,而寻求法律救济,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二、学生申诉制度,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如在教育活动中对其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限制其人身自由权等合法权益者可以申诉,为学生及监护人提供保护人身权的法律依据,可以使学生把握人身权法律准则,做到违法必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学生申诉制度,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财产权如非法收费、乱摊派,乱罚、侵犯学生的财产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四、学生申诉制度,增强了学校与学生对行使学生权利的责任感,清除疑虑,进而防止或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权威,密切了学生同学校、教师的关系。

五、案例分析题(16分)

提示:邹先生的行为可以认为是合法的,也可以认为是不合法的,只要言之有据的,都可以。学校不录取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暨南大学也有自主选择学生的权利,并未违法,但其录取工作应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下面的两种参考答案从不同的角度阐述,同学们可从中选出你赞同的一种答案。

参考答案1

答:邹先生的行为不当。

暨南大学不承担邹先生提出的未予录取的侵权责任,暨南大学有权根据《教育法》第28条第23项的规定,招收学生或者共他受教育者的权利。在案中广东经委,省学位委会对邹先生的条件进行严格审定。正式出面推举保荐,但没有推举保荐权。且又不符合暨南大学录取工作中的补充规定,对个别未达到正常标准,但工作业绩显著,确有培养前途的国务院重点联系或者属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管理骨干可以破格录取,标准为面试成绩必须在及格以上及总成绩高于270分。对邹先生的推荐权应是其直接单位的人事部门,如果不是国务院重点联系或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管理骨干。仍然不符合暨南大学破格录取的条件。

邹先生虽然考试总成绩已超过暨南大学有关破格的分数线。但,暨南大学在招生工作中有权决定录取学生或不予录取学生,并且破格录取的考生又有少数指标的限制。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邹先生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驳回起诉。

参考答案2

1)、邹先生的行为是合法的,暨南大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教育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是国家教育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教育考试是指由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按照国家和有关规定,对受教育者进行的测定和评价。也是检验受教育者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教育标准的重要手段。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有利于促进教育竞争的公平性,通过考试制度为受教育者提供一个相对平等的获得受教育的机会的权利;同时也保障了受教育者的合法权利,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的设立的目的就在于为入学考试者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使人们能拥有相同的的机会,享受国家和社会提供的教育机会。因此,暨南大学应当录取邹先生。

4)、《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学校有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的权利。招生权是教育机构的基本权利。学校有权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任务以及办学条件和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招生的的法规、规章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招生管理规定制定本机构的具体招生办法,学校有权通过发布广告等形式确定招生范围和来源。义务教育阶段的的学校和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的学校在招生权利上有所区别。但无论何种学校所发布的的招生信息必须是真实有效的,并得到法律认可的,否则法律不予保护。由此可见学校在享有此项权利的同时,要求学校不得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利,不得拒绝符合入学条件的受教育者入学。因此,暨南大学应根据有关的规定录取邹先生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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