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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资源网《婚姻家庭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四答案

最近更新:20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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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法】形考作业四:

1、答:

刘某在纺织厂的投资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因纺织厂属于合伙企业,属合伙共同财产,末清算时无法确定财产,对于这部分财产的分配,当潘某和刘某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潘某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的,视为全体同意转让,潘某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9.5万元存款,可以平均分割。

(一)对于住房,如果潘某与刘某都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答:

1)丙的行为没有构成干涉婚姻自由和包办婚姻,因为丙某的行为不具强制性,且甲是自愿与已解除婚约。

2)丙收受丁的微波炉属于赠与,按赠与处理,无需退还。

3)甲、乙的婚约不受保护,在我国婚约无法律效力;

甲接受乙的金项链等财物应予返还。因为乙的赠予是以结婚为目的的,且价值较高。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价值较高的应酌情返还。

3、答:

    应判决解除收养关系。并由刘磊负责李某的生活费用。

    因为刘磊与李某的关系已经恶化,难以继续生活,因刘磊已经成年,且李某是家庭主妇,无经济来源。

    法理: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妇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接到诉讼请求后,应当进行调解。调解鋆的,依法判决准予解除或不准予解除。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4、答:

    冒名顶替领取结婚证无效。

    因为冒名顶替领取结婚证的行为,缺乏结婚的要件:结婚的必备要件之一,当事人须有结婚的合意。除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具有婚姻行为能力外,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结婚合意方式合法律规定。而本案中丙代替乙与甲登记,因而不具备当事人的结婚合意;

此外,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本案中的婚姻从程序上看,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要求。

结婚登记是与人的身份直接相关的民事行不能代理。不得代理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本案中无合法夫妻。

5、答:

孩子应归赵某抚养。因为本案中的孩子不足两岁,尚处于哺乳期。婚姻法第362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叶某虽做了绝育手术,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已经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一方,要求未成年子女随其生活的,可予优先考虑。但这一意见是适用于子女是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本案中的孩子还在哺乳期内,不适用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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