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形考作业二:
一、名词解释
1、 夫妻别体主义——又称夫妻分立主义,它是指男女婚后各自保持独立的人格。
2、 分别财产制——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各归所有,并各自行使管理、使用、处分收益权的夫妻财产制度。
3、 涉外婚姻——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或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复婚的法律行为。
二、填空
1、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家事代理权、计划生育义务
2、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扶养义务、财产继承权
3、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4、抚养教育;赡养扶助。
5、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 未成年的 抚养。
6、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父母子女关系的在关规定。
7、婚生、非婚生、养、继子女、
三、单项选择题
1、D 2、B 33、A 3、B 4、D 36、C 5、C 6、A 7、A 9、B
10、C
四、多项选择
1、ABCE 2、BCD 3、AB
五、简答题
1、夫妻间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
(1)夫妻人身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有:
夫妻姓名权、夫妻人身自由权、家事代理权、婚姻住所决定权、同居的权利和义务、计划生育的义务。
(2)夫妻财产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有:
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抚养义务。
2、父母子女间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2)父母对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4)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破产的权利;
(5)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的再婚自由
3、简述收养的条件、效力以及收养的解除。
答:
(1)普通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第一,被收养人应当为得不到生父母抚养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
丧失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二,送养人须为法律所认可的特定公民或社会福利机构,包括:
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三,收养 人必须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条件,包括:
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其中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四,必须有成立收养关系的合意,即:
收养人与送养人养时,必须双方自愿;
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成立收养的合意应符合法定的方式。
(2)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第一,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其收养条件可放宽以下四点:
其生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子女,亦可为被收养人;
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生父母,亦可为送养人;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之女,不受收养人与被 收养人之间须有40周岁以上法定年龄差的限制。
被收养人不受须不满14周岁的限制。
第二,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的限制。
第三,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收养条件可以放宽以下几点:
继子女的生父母即使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亦可由其继父或继母收养。
继父母即使不符合收养法第6条,即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其中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要求,也不妨碍其收养继子女。
作为被收养人的继子女,年龄不受须不满14岁的限制。
(3)收养的效力分为收养的拟制效力和收养的解消效力:
收养的拟制效力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养子女的姓名权
养父母对养子妇的抚养教育义务
养父母对未成年养子女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养子女对养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
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遗产继承权
养子女与养 父母的近亲属之音发生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收养的解消效力:
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彼此已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父母与子女。
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不复存在。
(4)收养的解除: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除收养关系的方式有协议解除和诉讼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