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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资源网《婚姻家庭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2)答案

最近更新:20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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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形考作业二:

一、填空题

1.收养  2.宗亲 外亲  3.亲系  4.配偶死亡 离婚  5.四

  6.十四  7.乞养电视大学资料学习

二、不定项选择题

 1B  2BC  3ABC  4ABC  5ABCD

三、判断题

  1.错  2.错  3.错  4.错  5.对

四、名词解释

 1.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者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法律规定在具有亲属关系的不同身份的人具有相应的权利义务。

 2.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远近亲疏的标准单位,亲等数越小,关系越密切。

 3.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直系血亲之外,与己身同出自同一源的亲属,包括辈份不同或相同的旁系血亲,如自己的兄弟姐妹、叔伯、舅姨等。

 4.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五、简答题

  1.简述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国内电视大学学生交流社区,提供学习资料下载,交流,电大就业指导等。

  (1)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以一世代为一亲等,世代数之和,即为直系血亲的亲等数,如往上数,自己与父母、子女为一等亲,与祖父母、孙子女为二等亲。

  (2)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首先,从己身往上数至同源最近的长辈直系血亲,再从该同源人下数到要计算亲等的旁系血亲。其世代数相和,即为己身与该旁系血亲的亲等数。

  2.简述收养终止的效力

  答:(1)直接后果

 A.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B.未成年养子女和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

C.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2)间接后果  

A.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B.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C.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3.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有哪些

 答:(一)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

  (1)被收养人的条件:被收养人应当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所人。应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无子女的,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人。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收养人必须为自愿收养。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3)送养人的条件:送养人可以是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或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送养必须为自愿送养;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二)特殊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1)无配偶者收养子女的

2)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

3)对孤儿、弃儿或残疾儿童的收养;

 (4)继父母收养继子女。

 

六、案例分析题

答:按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本案中,王先生收养的子女未满18周岁,为未成年人,故原则上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如果王先生可与送养人协议解除,并且应当征得其养子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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