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形考作业二:
一、填空题
1.收养 2.宗亲 外亲 3.亲系 4.配偶死亡 离婚 5.四 旁
6.十四 7.乞养电视大学资料学习
二、不定项选择题
1.B 2.BC 3.ABC 4.ABC 5.ABCD
三、判断题
1.错 2.错 3.错 4.错 5.对
四、名词解释
1.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者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法律规定在具有亲属关系的不同身份的人具有相应的权利义务。
2.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远近亲疏的标准单位,亲等数越小,关系越密切。
3.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直系血亲之外,与己身同出自同一源的亲属,包括辈份不同或相同的旁系血亲,如自己的兄弟姐妹、叔伯、舅姨等。
4.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五、简答题
1.简述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国内电视大学学生交流社区,提供学习资料下载,交流,电大就业指导等。
(1)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以一世代为一亲等,世代数之和,即为直系血亲的亲等数,如往上数,自己与父母、子女为一等亲,与祖父母、孙子女为二等亲。
(2)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首先,从己身往上数至同源最近的长辈直系血亲,再从该同源人下数到要计算亲等的旁系血亲。其世代数相和,即为己身与该旁系血亲的亲等数。
2.简述收养终止的效力
答:(1)直接后果
A.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B.未成年养子女和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
C.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2)间接后果
A.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B.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C.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3.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有哪些
答:(一)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
(1)被收养人的条件:被收养人应当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所人。应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无子女的,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人。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收养人必须为自愿收养。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3)送养人的条件:送养人可以是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或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送养必须为自愿送养;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二)特殊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1)无配偶者收养子女的
(2)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
(3)对孤儿、弃儿或残疾儿童的收养;
(4)继父母收养继子女。
六、案例分析题
答:按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本案中,王先生收养的子女未满18周岁,为未成年人,故原则上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如果王先生可与送养人协议解除,并且应当征得其养子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