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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资源网《会计案例研究》形成性考核册作业4答案

最近更新:20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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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案例研究】形考作业四:

 

案例八   世界著名企业扩张失误案例

你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应从中获取什么教益呢?

企业在进行多元化经营时,由于偏离了原有的专业领域、扬短弃长、盲目扩张而陷入经营困境。这些知名的大企业经历了未能专注本业,大举借债,过度热心于多元化经营,盲目扩张,迅速膨胀所导致的困境 。

 《会计案例研究》答案 1  (共2页)

 

(需要展开论述)

 

案例九   会计法规案例

一、请指出上述情况中哪些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  1)新厂长李某将其战友的女儿陈某调入该厂会计科任出纳,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此外,根据《会计工作规范》的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2 会计张某没有办清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即办理调动手续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 会计工作全部移交接管人员。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3)销毁保管期满但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而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二、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会芳服装厂拒绝支付波氏公司货款是否合法?为什么?

2)出纳李某临时兼管王某的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是否符合规定?

3)会计人员王某脱产学习一个星期,是否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4)会芳服装厂档案科会同会计科销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的程序上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5)会芳服装厂厂长对会计科长授意会计人员采取伪造会计凭证等手段调整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的行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答案  1)会芳服装厂拒绝支付波氏公司货款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在本案中,先履行合同义务的波氏公司提供的布料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故会芳服装厂有权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布料货款。

   2)出纳李某临时兼管王某的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工作规范》的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3)会计人员王某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根据《会计工作规范》的规定,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的,都需要办理交接手续。

   4)会芳服装厂档案科合同会计科销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在程序上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①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意见,合同会计部门共同进行审查和鉴定,在此基础上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签署意见。②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的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③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5)会芳服装厂厂长对会计科长授意会计人员采取伪造会计凭证等手段调整企业财务报表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此外,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会计、金融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该公司增设主管财会工作的副经理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该公司指定出纳员兼管会计张某的工作并让出纳员与张某自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分别简要说明理由。

3)该公司签发35万元转帐支票的行为属于何种违法行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4)该公司董事长胡某指使会计科在会计报表上做一些“技术处理”、致使公司由亏损变为盈利的行为属于何种违法行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5)该公司董事长胡某是否应当在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1)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

  2)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收入、费用帐目等的登记工作。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一般会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应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

  3)属于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该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供货商有权要求该公司给予支票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或者:供货商可要求赔偿7000元);中国人民银行可对该公司处以支票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或者用户可对其处以17500元的罚款)。

  4)属于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行为。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5)应当签名并盖章。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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