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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资源网《环境法学与草原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4答案

最近更新:20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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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与草原法学】形考作业四:      

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10分)

1、客体、对象

2、专门机关、所属机构

3、有偿

二、选择题(每题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每题2分,共10分)

1ABCD       2ABCD     3ABCD     4ABCD     5ACD

三、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法学意义上的草原从法学的范畴来研究草原的概念、那么它是法律关系中的客体,也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2、狭义的草原法是指有关草原的专门立法。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广义的草原法是调整有关草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草原与草业的法治就是指关于草原与草业的法律制度和依法管理草原与草业的方式。

4、草原的所有权制度是草原所有制在法律上的反映。所有权的内容或权能,一般地说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排除他人对其所有物的非法干涉的权能。

5、草原与草业的管理是指国家及其专门机关、所属机构对草原与草业所进行的各种组织管理活动的总称。

四、问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

1、简述草原的合理利用与建设开发。

答案: (1)草原的保护、利用、建设、开发的相互关系   

2)实施对草原的法律调整   

3)草原合理利用的主要内容及其法律调整 

      4)草原建设、开发的主要内容及其法律调整

2、简述健全草原与草业法治法律责任制度的意义。 

1)是维护草业生产经营者、牧民、牧工的合法权益。

2)是依法治理草原与草业的需要。

五、案例分析(每题20分,共40分)

(一)分析

1、对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权属之争和所有权、使用权在使用过程中受到侵犯纠纷之争,《草原法》第6条和第18条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程序。对草原所有权、使用权权属的争议,应先由人民政府处理;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行使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受到侵犯的纠纷,当事人即可以请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业部门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两村的纠纷属草原所有权权属争议,应先由当地人民政府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2、畜牧科做出行政处罚依据的是《草原法》第10条的规定:严格保护草原植被,禁止开垦和破坏,草原使用者进行少量开垦,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和《草原法》第19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开垦草原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业部门有权责令停止开垦,恢复植被;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处以罚款

(二)分析

1、中宁县药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甘草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其有限性决定了对其必须取之有度,有计划地采挖,否则就会因过度采挖而枯竭。另外,在采挖甘草过程中会发生挖埋草地水土沙化和水土流失,破坏草原生态平衡。因此,国家对甘草的采挖实行严格的控制制度,个人和单位必须严格按计划采挖和收购甘草。本案中,中宁县药材公司突破国家让其收购甘草5万公斤的计划,多收35万公斤, 严重违反了国家计划,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2、银南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效力适用原则的规定,即违反了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规章的效力的法律适用原则。本案中银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的一个规章来推翻中宁县人民法院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试行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作出的判决,显然是错误的。

3、中宁县畜牧科还可以通过向高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63 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64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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