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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资源网《环境法学与草原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2答案

最近更新:20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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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法学与草原法学】形考作业二:

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10分)

1、社会关系

2、可持续发展论

3、美国

4、环境保护设施、主体工程

二、选择题(每题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每题2分,共10分)

1ABCD      2ABCD     3C     4ACD     5B

三、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协调发展原则是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的简称。它是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规模和速度要充分考虑环境与资源的长期承载能力,使环境和资源既能满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目标的需要,又能使环境保持在满足当代人和后代人对环境质量的要求水平上,使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2三同时制度是指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项目,其中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一项法律制度。

3、限期治理,顾名思义,就是指对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排污者,以及对设立在特殊保护区域内超标排污的已有设施,经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设定一定期限由排污者在该期限内实施完成治理任务、使污染物排放达到治理目标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4、征收排污费制度是国家环境管理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一定费用的环境管理制度。

5、环境标准是为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物和促进生态良性循环,对环境中的污染物(或有害因素)水平及其排放源应规定的限量阈值或技术规范。

四、问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

1、环境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就应该是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根本的或主要的准则。  1) 协调发展原则是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的简称。它是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规模和速度要充分考虑环境与资源的长期承载能力,使环境和资源既能满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目标的需要,又能使环境保持在满足当代人和后代人对环境质量的要求水平上,使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它是解决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关系的模式之一,也是我国环境法中所贯彻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所实行的协调发展原则,在实质上是与可持续发展理论的要求相一致的。它既不要求为了保护环境而停止经济发展,也不允许为了发展经济而牺牲环境,而是要使二者并行不悖,共同发展,相互促进。按照这一原则,经济发展应当是对环境无害或少害的发展,环境保护应当是能够保证、促进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保护。(2)预防原则是指对环境问题应当立足于预防,防患于未然。对开发利用环境的活动,应在 事前预测和防范其可能产生的环境危害;对于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单位,面对老污染源和 即将产生的新污染源,一般应把工作的重点放在预防新污染方面;对于已经产生的环境问题和由于条件的限制未能认识、预测和防止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应当积极治理。在治理现有的环境污染和破坏时,要正确处理防与治、单项治理与区域治理的关系,综合运用各种防治手段来治理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3)公众参与原则实质都是说广大公众有参与环境保护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公众参与原则是目前在各国环境保护管理中普遍采用的一项原则,也是体现在许多国家环境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4)损害环境者付费原则是指,开发利用环境和资源或者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和危害者,应当支付由其活动所形成的环境损害费用或者治理其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破坏。

2、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的具体内容。

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在投入正式使用之前;排污单位应当履行排污申报登记的手续。凡是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排污申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固体废物的储存、利用或处置场所等。按照《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1992年,国家环境保护局)的程序;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的施行要求如下。排污单位必须按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对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当在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排污单位终止营业的,也必须办理注销登记,并同时交回该《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对于排污单位在申报登记后要对上述内容作出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前15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如果发生重大改变而未履行变更手续的,视为拒报。对于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在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时,应当写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对于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提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并说明理由。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未申报的,也视为拒报。

五、案例分析(每题20分,共40分)

(一)分析

第一,本案中,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市环境保护局征收的排污费全额留给企业专项储存,用于本厂的环境污染治理。违反了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征收排污费的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该承包合同无效。

第二,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9条规定: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所以,本案中,市环境保护局是没有权力决定企业的限期治理的,如果红海硫酸厂确系严重污染企业,应根据红海硫酸厂的所属由省级或市级人民政府对其作出限期治理的决定。

(二)分析

1、永光造纸厂的理由不成立。(1)我国有关环境标准的法律明确规定,对于国家未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省级)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国家已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省级)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且优于国家标准的适用。因此,本案中,该县依据《湖北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认定永光造纸厂的排污行为为超标排放,是符合法律规定的。(2)、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环境民事赔偿责任不以违法为前提,即排污企业的排污是否超标不是构成该排污企业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只要该排污企业有排污行为,并造成了损害事实,该企业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光明造纸厂的理由不成立。(1)我国《民法通则》第44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因此永光造纸厂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合并后的光明造纸厂承担。法院追加光明造纸厂为被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2)光明造纸厂合并永光造纸厂后,解决了以前的污染问题。但这并不构成免除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条件。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免责条件有三个:(1)不可抗力;(2)受害人自身过错;(3)第三人过错。因此,在本案中,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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