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学与草原法学】形考作业一:
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10分)
1、人类生活和发展
2、人类行为
3、环境问题
4、行为准则
5、环境权利和义务内容的
二、选择题(每题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每题2分,共10分)
1、D 2、BCD 3、B 4、BCD 5、BCD
三、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环境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它的主要研究对象是以环境保护为核心的环境法律。
2、环境法是以保护和改善环境、警惕和预防人为环境侵害为目的,调整与环境有关的人类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环境法律关系是指由环境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具有环境权利和义务内容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4、环境法体系是指由一国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其内在联系而分类组合在一起的统一整体。
5、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的环境权利与义务所指向、影响或作用的对象。
四、问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
1、简述环境法的固有特征。
(1)科学技术性。环境法具有浓厚的科学技术性,是其不同于一般部门法的基本特征。
(2)综合性。由于环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并与开发利用、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广泛社会活动有关,这就决定了需要以多种法律规范、多种方法,从多个方面对与环境相关的社会关系进行综合性调整。
(3)共同利益性。环境法虽然具有综合性的特征,但是相对于其他执行社会与政治职能的公法而言,它所表现出的公共职能不仅仅是为了个别群体的利益,更多的则是要考虑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即人类生存繁衍的基础——全球生态利益。
(4)法律关系的综合性、复杂性。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环境法律关系,是环境法的法律规范在调整与环境相关的人类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环境法的法律规范主要是由行政法律规范结合民事、刑事等不同的法律规范组合而成,因此环境法的法律关系是一个复杂的综合体,显得非常特殊化。
2、简述环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环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一个具体的环境法律关系的必备因素。在这方面,环境法律关系与普通的法律关系一样,也必须具备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环境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在参加具体的环境法律关系时所享有的环境权利和应承担的环境义务。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的环境权利与义务所指向、影响或作用的对象。
五、案例分析(每题20分,共40分)
1、本案违反了《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20条的规定:“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高频设备的周围,按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要求划定的规划限制区内,不得修建居民住宅和幼儿园等敏感建筑。”本案中变电站电压已超过 100 千伏 , 属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在其周围附近不得建设居民楼。因此,规划局同意在离800千伏的变电站不到
2、法院应驳回居民的诉讼。因为居民诉讼请求中包括了两类诉讼,要求撤销己批准的居民楼建设规划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应以规划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要求终止购房合同, 返还购房款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应以房产开发商为被告, 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居民将这两种诉讼混为一体,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1、甲厂的理由不成立。因为甲厂排污污染了环乡河和某同丙的鱼塘, 造成鱼的死亡, 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 即使合法排污也要承担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是排污者的义务,不构成减免责任的条件。所以某丙 前后损失15万元应当全部由甲厂承担, 赔偿全部损失。
2、本案中甲厂有以下违法行为 (1) 擅自改变设计, 将废水直接排入内河, 造成渔业水体污染,使环保设施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项目建成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即投入生产, 违反了“三同时”制度。(2) 没有采取措施防治生产中产生的废水, 造成有毒有害物质污染, 事故发生后也未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处理。(3) 排污行为造成水体污染和财产损失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
从预防为主的环境法律要求看, 甲厂的规划选址不合法,设在渔业养殖密集区。法律规定, 渔业水体等重要用水保护区不得新建排污口。其责任主体包括: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并负有监督检查职责的环保部门 ,未执行设计方案及未采取防治措施的建设单位(甲厂), 上级主管部门及其主管领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