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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资源网1018《国际公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2)答案2025年春

最近更新:20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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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业2

一、选择题

1、该题错误  2ABC     3ABCD    4B    5AB   

 

二、填空题

1、共管、租借、国际地役         222000多公里;18000多公里

3200350        4、谈判、调查、调停(斡旋或调解)、和解  

5、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领事代理处。

 

三、名词解释

1、领土主权:国家对本国领土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这种主权在国际法上称为国家的领域主权。

2、边境制度:边境也称边境地区,是指边界线两边的一定区域。边境制度是为保护国家安全、维护边界线和便利当地居民的生活,国家在边境地区建立的有关维护界标、利用界水、边境居民往来等有关的制度。

3、历史性海湾:海岸属同一国家,湾口宽度超过两岸领海宽度的海湾,沿海国在长期的历史中对其这样的海湾主张并连续行使主权,此等主权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默认,这样的海湾是历史性海湾。

4、专属经济区:是在领海之外并与领海相邻连的一带海域,它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沿海国在它的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专属的经济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其他国家享有一定的自由权和其他权利。

 

四、简述题

1简述公海上的管辖权。

公海上的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公海上的船舶及其人员和发生的事件的管辖权。这种的管辖权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船旗国(船的国籍国)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的航行事项和内部纪律事项,发生在公海上的碰撞事件有专属管辖权。另一种情形是各国对发生在公海上的海盗行为;贩运奴隶;非法广播;贩运毒品等行为都具有普遍的管辖权。这种管辖权的行使一般由军舰或其他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行使。也可由军用飞机或执行政府公务的飞机行使。

 

2、简述外空活动的制度

   答:外空活动的主要法律制度,三项:

   1)责任制度。

  责任的主体。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者是发射国。责任的范围。发射国承担责任首先是因为其发射(包括未成功的发射在内)的空间物体已经对别国或国际组织造成了物质损害。求偿的提出和途径。遭受损害的国家或其自然人或法人遭受损害的国家,可向发射国提出赔偿损害的要求。

   2)救助、送回和归还制度。其内容可概括为各缔约国的通知、救助和送回宇航员、归还空间物体等方面的义务。

3)空间物体的登记制度。指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及国际组织将其发射的空间物体进行登记的制度。登记制度主要涉及登记的责任和内容。

 

五、论述题

答:《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1971年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召开的航空法外交会议上签订,1973126生效,已有144个国家参加,公约共有16条。它是在《海牙公约》基础上,进一步对防止危害干涉、破坏和损坏民用航空安全的各种非法行为作为规定。主要内容有:
    1
、关于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确定。《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非法地和故意地实施以下行为属于犯罪: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而足以危及该航空器安全;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以致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它的飞行安全;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别人放置某种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这些犯罪的未遂行为,或从事上述犯罪以及从事这类犯罪的未遂行为的共犯即为犯有罪行。
    2
、关于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管辖权。规定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对下列罪行实施管辖权:罪行发生在该国领土内;罪行是针对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或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在其内发生犯罪行为的航空器在该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罪犯仍在航空器内;罪行是针对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或是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而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或如承租人没有这种营业地,则其永久居所,是在该国。

3、关于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犯罪嫌疑人的引渡和起诉的规定。《蒙特利尔公约》对犯罪嫌疑人的引渡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规定了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中国于1980910加入该公约,同时声明中国政府不受关于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的规定的约束,这表明我国在申请加入《蒙特利尔公约》时声明对公约第14条第1款持保留态度。同年1010公约对中国生效。

 

六、案例分析

1、符合,因为根据《海牙公约》第九条规定:

一、当第一条(甲)款所指的任何行为已经发生或行将发生时,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恢复或维护合法机长对航空器的控制。

二、在前款情况下,航空器或其旅客或机组所在的任何缔约国应对旅客和机组继续其旅行尽速提供方便,并应将航空器和所载货物不迟延地交还给合法的所有人。

    2、不违反国际法,一个国家有权选择对罪犯是否引渡,《海牙公约》中更是规定了不引渡即起诉原则,没有有关条约明确规定,就不必须引渡。

    3、中国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罪犯的根据是《海牙公约》的第4条,我国是被劫飞机的登记国和罪犯的国籍国,对他们的罪行有管辖权。

    4、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罪犯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地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该当局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这种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对犯有劫机罪的人,无论在何处,都不致于因任何国家不对其加以逮捕和审判而逃脱惩罚。因而不仅使各缔约国享有对罪行实行管辖的权利,同时也使各国负有严厉惩罚犯罪的义务。但是,在对卓长仁等劫机犯的处理上,是不合理的,他们犯罪的情节之严重,手段之卑劣是有目共睹的,而且受到了国际舆论的谴责。南朝鲜当局在对这些犯罪分子的法律制裁太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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