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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资源网《国际法》在线形考任务3及答案(课程号:00581)2025年春

最近更新:202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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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形考任务320分)

第三次形成性考核考核内容:字教材第六章第九章。考试形式:题库出题,随机组卷。

考试题型:单项选择题(15道题,每题2分,共30分)、多项选择题(15道题,每题2分,共30分)、判断题(15道题,每题2分,共30分)、案例分析题(1道题,10分)。考核期:完成第六章第九章教学任务后(开学第13周)发布,发布后10内完成。

考核时间:60分钟。

、单项选择题(共20道试题,共40分。)

2.最惠国待遇是指国给予某外国的国的待遇()的待遇。

A.不低于于给予本国国

B.等于给予本国国

C.不低于给予任何第三国国

D.等于给予任何第三国国

3.()次以普遍性国际件的形式对权及基本由的具体内容作出了系统详细的阐释。

A.联合国宪章

B.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C.世界权宣

D.消除种族歧视公约

 

4.中国迄今共颁布过()部国籍法。

A.1

B.2

C.3

D.4

 

5.国家依法赋予出国籍的原则之是()。

A.归化

B.申请加

C.交换

D.地主义

 

6.领事馆是()

A.全权外交代表机关

B.使馆的组成部分

C.临时使团

D.领事职务的机关

 

7.国家通过使领馆对在国外的本国国的合法权益进保护叫做()。

A.国家保护

B.外交保护

C.使馆保护

D.领事保护

 

 

8.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签订于()。

A.1961

B.1962

C.1963

D.1964

 

9.()是条约终的原因之

A.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

B.条约内容违反国际法强规则

C.情势变迁

D.违反由同意

 

10.根据1969年条约法公约和1986年条约法公约,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以书缔结并受()配的国际协议。

A.缔约国国家元意志

G.国际法

H.国际私法

D.缔约国国内法

 

11.请求国只能以引渡请求中所指控的罪名或列明的刑期进审判或执刑罚,未经被请求国同意,不得对该在引渡前所犯的

其他罪处罚,也不得将该引渡给第三国,这叫()。

A.特定原则

B.双重归罪原则

C.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D.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12.我国的原始国籍取得制度采的原则是()。

A.双系统原则为主、出地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

B.单系统原则为主、出地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

C.地原则为主、单系统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

D.地原则为主、双系统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

 

13.认为国对其境内的外国所负的责任以该国对本国所负的责任为限,这是外国待遇标准理论中的()主义。

A.客观标准主义

B.主观标准主义

G.主义

H.世界主义

 

14.领事执其职务的范围是()。

A.接受国的

B.领辖区内

C.接受国的全国

D.接受国的任何城市

 

15.联合国1948年通过的全保护个基本权利的件是()。

A.《经济、社会和化权利国际公约》

B.《世界权宣

C.《禁和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D.《禁和惩治种族隔离罪公约》

 

 

16.现代国际法上,权的含义是指()。

A.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B.天赋

C.对少数族保护的权利

D.国际社会对权的保护

 

 

17.条约的缔结程序之是()。

A.认证条约约

B.保留

C.修正

D.实施

 

18.归化是指()取得国籍。

A.因出

B.因婚姻

C.因申请

D.因收养

 

19.以下使馆员在接受国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A.使馆的外交

B.服务

C.领事

D.

 

20.我国缔约权由()使。

A.国务院

B.外交部

C.国家主席

D.全国人大常委会

 

21.特别使团是()

A.国家派往外国的使馆

B.派驻国际组织的常驻使团

C.外交团

D.国家派往别国的临时使团

 

、多项选择题(共20道试题,共40分。)

23.国际谈判参加国际会议不需要出全权证书的有()。

A.国家元

B.政府总理

C.外交部

D.使

24.使馆馆⻓的等级包括()。

A.特使

B.使

C.公使

D.代办

 

25.根据国待遇原则,外国在居留国般不具有的权利是()。

A.权利

B.政治权利

C.事权利

D.担任公职的权利

 

26.引起条约效的原因包括()。

A.诈欺

B.错误

C.贿赂

D.与强法抵触

 

27.条约效的原因有()。

A.强迫缔结的

B.违反强

C.违约

D.情势变迁

 

28.引渡的条件包括()。

A.双重归罪原则

B.原则

C.特定原则

D.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29.国际权法的主要条约有()

A.世界权宣

B.《公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C.《经济、社会和化权利国际公约》

D.《惩治灭种罪公约》

 

30.国内外交机关包括()。

A.使馆

B.国家元

C.政府

D.外交部

 

31.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包括下列内容()。

A.不可侵犯

B.寓所、财产和书信件不可侵犯

C.管辖豁免

D.免税免验

 

32.国际权法的保护对象包括()。

A.和政治权利

B.经济、社会和化权利

C.决权

D.环境权

 

33.使馆员中,派遣国须征求接受国同意的包括()。

A.使馆馆

B.政务参赞

C.武官

D.⻓家属

34.引渡的程序包括()。

A.请求引渡的提出

B.引渡的对象移交

C.引渡请求的审查

D.引渡结果的报告

35.原始国籍的取得式包括().

A.统主义

B.地主义

C.混合主义

D.分割主义

36.对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依据,理论上下列种观点()。

A.治外法权说

B.外交代表说

C.国际标准说

D.职务需要说

37.条约的般解释原则包括()。

A.按照条约语在其上下中的通常意义解释

B.符合条约的的和宗旨

C.积极解释

D.善意解释

38.因加入而取得国籍的式有()。

A.愿申请

B.因婚姻

C.因收养

D.因交换领

39.下列属于条约约认证式的有()。

A.草签

B.待核准的签署或暂签

C.批准

D.签署

40.外交保护的条件包括()。

A.本国国的合法权益因所在国的国际不当受到侵害

B.受害人自受害之到抗议或求偿结束之须持续具有本国国籍,般不能具有所在国的国籍。

C.受害所在国须与加害国建正式外交关系

D.受害须已尽当地救济且未能获得合理补偿

41.条约缔结的程序包括()。

A.条约约的议定

B.条约约的认证

C.条约约的审查

D.同意受条约的约束

42.下列属于使馆职务的包括()。

A.调查职能

B.谈判职能

C.保护智能

D.促进合作职能

三、案例分析题(共2道试题,共20分。)

44.

诺特鲍姆案

案情

诺特鲍姆1881年生于德国汉堡,其父母均为德国人。依德国国籍法规定,诺特鲍姆出生时即取得了德国国籍。1905年,在他24岁时离开了德国到危地马拉(以下简称危国),居住并在那里建立了他的商业活动中心和发展事业。直到1943年他的永久居所地都在危国,大约在1939年他离开危国到达德国汉堡,并于同年10月到列支敦士登(以下简称列国)作暂短的小住,然后于同年109日,以德国进攻波兰为标志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的一个多月后他申请取得了列国的国籍。

依列国193414日公布的国籍法规定,外国人取得列国国籍必须的条件是:必须证明他已被允许若取得列国国籍就可以加人列支敦士登的家乡协会,免除这一要求的条件是须证实归化后将丧失他以前的国籍——至少在列国居住3年,但这个条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例外而免除;申请人需要与列国主管当局签订一项关于纳税责任的协议并交纳入籍费.如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并经列国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列国国王可以赋予他国籍.

诺特鲍姆申请取得列国国籍,同样适用该法的规定.但他寻求了3年居留期的例外,并交了25000瑞士法郎给列国的摩伦公社和12500瑞士法郎的手续费,以及1000瑞士法郎的入籍税,并交了申请应缴纳的一般税和3万瑞士法郎的安全保证金以满是规定。同年1013日,列国国王发布敕令,准他人籍和发给国籍证明。1015日他取得了列国摩伦(Mauren)公社公民资格,1017日他得到完税证明,1020日他进行了效忠宣誓,1023日他签订了纳税协议。1020日,他得到了列国政府颁发的国籍证书和护照。

同年121日,他得到了危国驻苏黎世总领事馆签发的入境签证。1940年初,他返回了危国,继续从事他的商业活动,并申请将他在外国人登记册上注明的德国国籍改为列国国籍,得到了危国当局的准许。19411211日,危国向德国宣战。19431119日,危国警察当局逮捕了诺特鲍姆,并把他交给了美国军事当局拘留在美国。同时扣押和没收了他在危国的财产和商店。危国还于19441220日作出了取消把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行政决定。1946年,他获释放后,向危国驻美国领事馆申请返回危国,遭到了拒绝后,他只得到列国居住。同年724日,他请求危国政府撤销1944年关于取消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决定,也遭到了拒绝。致使列国于1951127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反对危国逮捕诺特鲍姆和没收他的财产,认为这是违反国际法的,应给予损害赔偿和补救。危国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初步反对。

法院于19531118日对管辖权作出裁决,确认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否定了危国关于管辖权的初步反对。之后,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于195546日作出判决:驳回列国的请求,支持危国的抗辩,认为危国提出了一项很好的原则,即国籍是个人与国家间联系的基础,也是国家行使外交保护的唯一根据。但法院并不认为由于列国赋予了诺特鲍姆国籍,它就有了对抗危国的根据,法院也没有考虑诺特鲍姆列国的国籍效力。

问题:

1)何为实际国籍原则?为什么国际法院否定了列支敦士登的国籍是诺特鲍姆的实际国籍?

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国际法?

 

简答题(10.0分)

45.

英伊石油公司案案情

19334月,伊朗政府(当时称波斯)与英国一家私有公司一英伊石油公司签订一项协定,授予后者在伊朗境内开采石油的特许权。19513月到5月间,伊朗议会颁布若干法律,宣布对其境内的石油工业实行国有化的原则,并规定了有关程序。这些法律的实施引起了伊朗政府与英伊石油公司间的争端。英国政府支持该英国公司的主张,并以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名义,于1951526日以单方申请的形式在国际法院对伊朗提起诉讼。英国政府主张国际法院对该争端有管辖的主要依据是英、伊双方曾发表的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和属于声明范围的伊朗与第三国及与英国缔结的若干协定。伊朗政府对国际法院对该争端的管辖权提出反对意见,其主要理由是,根据伊朗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声明的文本,法院的管辖权限于有关在该声明发表后伊朗缔结的条约的争端。195175日,在法院对争端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还悬而未决的情况下,应英国政府的请求,法院发布临时保全措施。1952722日,法院以九票赞成,五票反对,作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最终判决。同时宣布终止此前发布的保全措施。

国际法院的判决中指出,法院的管辖权只能建在争端当事国同意的基础上;在本案中,为各当事国根据法院规约362款所作的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即英国1940228的声明和伊朗193010所作、1932919所批准的声明。由于法院只能在双声明相吻合的范围内具有管辖权,因此法院管辖权必须由接受管辖范围更具限制性的声明来决定;在此,为伊朗的声明。根据伊朗政府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法院仅对有关伊朗接受的条约或协定的适问题的争端具有管辖权。伊朗声称,根据声明的措词,法院的管辖权限于声明批准之后伊朗所缔结的条约,英国主张伊朗在声明之前所缔结的条约也属法院管辖权的范围。法院认为,它的管辖权不能建筑在对伊朗声明纯语法性的解释上。它的解释只能来于以然的合理的式阅读声明本,并充分考虑伊朗声明时的意图。这样做的结果使法院得出结论:只有伊朗声明批准后伊朗所缔结的条约属于法院管辖权的范围。因为,伊朗有特别的理由可以表明,它是以限制性的式起草它的声明的,它排除声明前的切条约。事实上,在伊朗发表接受法院管辖权的声明之前它刚刚单宣布废除与外国缔结的有关治外法权制度的所有条约。

在这种背景下,它不可能主动提出把有关这些条约的争端提交国际法庭裁决。此外,伊朗政府的此等意图亦为伊朗国会批准声明的法律证明。该法律申明,它指的是声明批准以后政府将缔结的条约和协定。英国方面提出,即使法院的上述解释可以接受,法院仍可以根据英伊两国1857年条约第9条中的与1903年贸易条约第2条中的最惠国条款对本争端具有管辖权。英国认为,该条款使它能够援引伊朗在其接受法院管辖权声明之后与第三国缔结的若条约作为法院管辖权的依据。法院拒绝接受英国的观点。

 问题:(1)国际法院认定这种特许权协定不构成国际法上条约的法律与事实依据是什么?

2)一国政府与一外国公司签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的法律性质是什么?这种协定应受何种法律调整?为什么?

3)一国政府是否有权变更或废除它与一外国公司鉴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该国政府是否对其为公共目的的单方废除这种协定行为承担国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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