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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资源网1073《法律文书》第三次形考任务及答案(课程号:01874)

最近更新:202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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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1:民事判决书写作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孙X杰(男,1952821日生于XXXX县,系XX公司的退休干部,住在XX公司宿舍楼XX单元X号)与孙X林(男,1993123日出生于XXXXXX乡,系XX制药厂的工人,住在XXXXXX号)原系叔侄关系,20098月,经到X林的父母请求,孙X杰在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后收孙X林为养子,并将孙X林的户口由XXXXXXsxX村转至自己所在的XX市。20114月,孙X杰为孙林找了份工作。孙X林先后在XX公司和xX制药厂当工人。

X杰与孙X林的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孙林将自己每月2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孙X杰,孙X杰则每月给孙X500元零花钱,还给孙X林购买衣服、鞋子等物。相互照顾,关系一直还比较好。

20129月以后,由于在到X林的恋爱与婚姻问题上存在分歧,孙X杰与到X林之间产生了一些矛盾。当年10月,孙X林在其工作的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了孙X家,自此孙X林不再将工资交给孙杰,只是在节假日去看看到X杰,通常还买些食品。孙X杰也不再给到X林零花钱201212月,到X杰因病住院。由于孙杰正与其妻闹离婚,其妻不予照顾。到X林虽与到 杰有了矛盾,但还是在单位请了假到医院照顾孙杰,其间还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

20133月上旬,孙X杰与孙X林又因孙X林的恋爱与婚姻问题发生了激烈争吵,孙X杰声称孙X林结婚时将不给孙X林任何资助。孙X林非常生气便于20134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孙X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孙X杰买来仅二个月价值4000余元的彩电一台搬走,想以此作为孙 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孙X杰发现后大为不满,在要求孙X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的情况下,于2013511日向XX市人民法院起诉,称由于被告孙X林不再将工资交给自己,未尽赡养义务,还将自己的电视机搬走,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双方养父子关系已无法维持,要求判令与孙X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孙林归还电视机。

法院受理后,组成了由审判长张XX和人民陪审员朱XX、王XX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诉公过程中,孙X林提出答辩称,自己工作以后共向到X杰交了3万余元的工资,但只从孙X杰处得到不到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自己将孙X杰的彩电搬走只是以此作为孙X杰对自己结婚不予盗助的一点补偿,要求法院判令孙X杰退回到X林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盗助自己部分结婚所需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管经和睦相处了近四年,在此期间,孙X林将工资交给孙X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孙杰除负责全家生活开支外,还给到X林零花钱,为孙X林购买衣物,已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孙X林返还所交工资之理。后来双方因在被告恋爱与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而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以致引起诉讼,显然是属于孙X林的错误。但念及原被告管为养父子,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还请假照顾,尽了一定义务,原告在被告结昏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故此,考虑到整个案件情况,法院于201363日以第25号判决书作出判决:孙X杰与孙X林解除养父子关系;孙X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孙X杰;孙X杰付给孙X5000元钱作为对孙X林结婚成家的资助。法院同时还决定,案件诉讼费用6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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